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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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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9.5 照明控制
9.5.1 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或自动调光措施。 9.5.2 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控中心(室)或值班室控制,不得设置就地控制开关。 9.5.3 安防监控中心(室)应能遥控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照明和警卫照明。
2024-12-5 11:28
10 节能与监测
10.1 一般规定 10.2 负荷计算 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 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
2024-12-5 11:28
10.1 一般规定
10.1.1 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供配电设备,提高配电效率。 10.1.2 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10.1.3 金融建筑应合理选取用电指标和其他设计参数。 10.1.4 当金融建筑由两路电源供电时,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由三路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两用一备或三路同时运行的方式。
2024-12-5 11:28
10.2 负荷计算
10.2.1 金融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进行负荷估算。 10.2.2 金融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和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 10.2.3 金融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 10.2.4 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及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热负荷值应根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可根据表10.2.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表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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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
10.3.1 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可按表10.3.1进行分级和评价。表10.3.1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分级和评价10.3.2 特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1.8,一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2.0,其他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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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
10.4.1 大型金融建筑应设能耗监测系统。 10.4.2 根据管理需要,建筑物中的金融设施区域可单独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10.4.3 金融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分类、分项计量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所消耗的能源种类与用能设备的种类确定。 10.4.4 金融建筑宜采用自动计量的方式采集能耗数据,也可采用人工记录并输入能耗监测系统的方式。 10.4.5 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实时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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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
11.1 一般规定 11.2 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 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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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金融建筑的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宜符合一级电磁环境标准;其他场所宜符合二级电磁环境标准。当不符合规定时,宜采取电磁骚扰抑制措施。 11.1.2 与金融设施无关的电磁骚扰源设备不宜布置在数据中心主机房内。 11.1.3 金融设施中选用的UPS应经电磁兼容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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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
11.2.1 金融建筑电源进户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在其金融设施专用回路上采取电源净化措施。 11.2.2 金融设施供配电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电源性传导干扰: 1 当UPS总容量大于100kVA,且其总谐波电流畸变率(THDi)大于15%时,宜在UPS电源输入端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2 滤波装置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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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11.3.1 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雷击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表11.3.1确定。表11.3.1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 2 除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外的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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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智能化集成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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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与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联网,并应预留与其他相关系统联网所需的通信接口。 12.1.2 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指令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联动控制的实时性要求。 12.1.3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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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系统功能
12.2.1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具备全局性管理功能和自主型或辅助型全局性决策功能。 12.2.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除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金融专业安全防范系统以外的智能化子系统主要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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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息设施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13.3 综合布线系统 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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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金融业务专用的综合布线系统应相对独立。 13.1.2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不同功能区域的应用需求以及建筑物(群)的管理模式等确定。 13.1.3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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