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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6 应急电源
6.1 应急发电机组 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2024-12-5 11:28
6.1 应急发电机组
6.1.1 热电联供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发电系统不得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燃气发电机组不宜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 6.1.2 应急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及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以及负载的最大启动电流等因素确定; 2 当负荷较大时,宜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当机组台数较多时,可实施发电机组分组、分区供电; 3 当谐波状况严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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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UPS: 1 金融设施的主机房; 2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 营业厅等场所的金融业务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4 其他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与场所。 6.2.2 U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负载的特性及冗余形式; 2 UPS进线端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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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低压电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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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金融建筑中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 7.1.2 金融建筑中直接为金融设施服务的配电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 7.1.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应符合表7.1.3的规定。表7.1.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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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金融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独立于建筑物中的其他配电系统。 7.2.2 主机房不间断电源、专用空调、照明、插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7.2.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应具有选择性。 7.2.4 特级金融设施的终端配电柜中可设置中性点对地电压监测仪表。 7.2.5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源分配单元(PDU)应具有配电、防雷、电源监测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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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低压电器的选择
7.3.1 金融设施的机械式自动转换开关(AT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TS的电气和机械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 14048.11的规定; 2 自动转换开关在电源转换过程中不得造成负载设备中性线悬浮; 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ATS应具有旁路检修功能; 4 大容量ATS应具有切换时间调节功能,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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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电线路
8.1 一般规定 8.2 线缆选择与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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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的设计。 8.1.2 一般配电线路与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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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线缆选择与敷设
8.2.1 特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用AⅠ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 8.2.2 一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用AⅡ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 8.2.3 除直埋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外,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干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缆或母线槽。 8.2.4 二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干线宜采用低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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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照明与控制
9.1 一般规定 9.2 照明质量 9.3 照明设计 9.4 应急照明 9.5 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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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金融建筑各区域的照明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应根据金融建筑的使用性质和金融设施的等级进行选择。 9.1.2 金融建筑的光源、灯具及附件等应根据金融建筑内各区域的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进行选择。 9.1.3 金融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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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质量
9.2.1 现金、票据类作业区域的工作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非作业区域、通道等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 9.2.2 金融建筑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3。 9.2.3 金融建筑内需要高清晰度摄像监控的区域,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宜为0.25~0.50。 9.2.4 金融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对监控摄像机造成逆光效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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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明设计
9.3.1 营业柜台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 9.3.2 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2 特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应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3 一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宜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4 库房禁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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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应急照明
9.4.1 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仍须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9.4.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9.4.2的规定。表9.4.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9.4.3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交易柜台工作面上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其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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