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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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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GB50229-201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9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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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1 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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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house 燃煤电厂 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 、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 、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厂房 。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 。 包括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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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3.0.2 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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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0.3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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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3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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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1.3 主厂房至少应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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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50m。 5.2.2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5.2.3 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矩形煤场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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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构造
5.3.1 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除锅炉房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 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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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6.1 运煤系统 6.2 锅炉煤粉系统 6.3 锅炉烟风系统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5 汽轮发动机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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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运煤系统
6.1.1 不同种类的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悬臂斗轮堆取料机时,回取率不宜低于70%,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2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 3 条形煤堆堆放时宜分层压实; 4 室内条形煤场应具备处理自燃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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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 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能够顺畅自流;原煤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其上部应设置排气装置;原煤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非圆筒形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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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锅炉烟风系统
6.3.1 空气预热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道和风道上应设温度传感器,温度报警信号应上传到控制室,空气预热器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停转报警装置、水冲洗系统和灭火系统; 3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6.3.2 除尘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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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4.2 从下部接卸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甲、乙类油品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6.4.3 加热燃油、燃油管道伴热、燃油管道蒸汽清扫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C。 6.4.4 燃油系统在需要加热时,应有控制油品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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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汽轮发动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 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油系统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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