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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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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10.2.3 当油浸变压器与燃气轮机(房)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房)、余热锅炉(房)的间距要求符合本标准第4.0.9条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条文说明10.2.1、10.2.2 这两条是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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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燃料系统
10.3.1 天然气气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及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包括温度)的规定和要求。 10.3.2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在跨越道路时应采用套管,不应地沟内敷设;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阀门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3 进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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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燃气轮机
10.4.1 燃气轮机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或其他类型气体燃料时,外壳应装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10.4.2 当发生熄火时,燃机入口燃料快速关断阀宜在1s内关闭。条文说明10.4.1 本条根据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电厂及高压直流变流站消防推荐标准》NFPA850-2010的8.5.3.3节要求制定。安装火焰探测器,旨在探测火焰熄灭或启动时点火失败,如果火焰熄灭,需要迅速切断燃料,以防止气体的快速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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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5.1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0.5.2 燃机电厂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1.2条、第7.1.3条和第7.1.5条的规定。 10.5.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0.5,4 联合循环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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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其他
10.6.1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当另一个采用室外楼梯时,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 10.6.2 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燃油和燃气电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全面通风的排风设备的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应为防爆型,并应采取直接连接; 2 主厂房内的电气设备间及其他设有通风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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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变电站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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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11.1.2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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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2.1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11.1.5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5m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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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3.1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11.3.2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1.3.3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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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11.4.1 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或隔板,并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4.2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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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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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 阀厅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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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I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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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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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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