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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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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7.12 消防救援设施
7.12.1 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电厂应设置企业消防站。对于集中建设的电站群或建在工业园区的电厂,宜采用联合建设原则集中设置消防站。 7.12.2 消防车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应不少于2辆消防车,其中一辆应为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2 单机容量为1000MW级机组,应不少于3辆消防车,其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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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7.13.1 单机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集中报警系统。 7.13.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13.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下列规定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机、空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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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供暖 8.2 空气调节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4 有系统通风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6 其他建筑通风 8.7 防烟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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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供暖
8.1.1 运煤建筑供暖热媒的供水宜采用温度不高于130℃的热水。严寒地区当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其散热器入口处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设备。 8.1.2 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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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空气调节
8.2.1 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 8.2.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1 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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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3.1 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计算。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8.3.2 厂用配电装置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设备应与其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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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系统通风
8.4.1 油泵房机械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2 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3 排风管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2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8.4.3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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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 运煤系统的卸煤装置、转运站、碎煤机室、筒仓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8.5.2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除尘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室内通风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2 通风除尘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除尘器本体或风管负压段应设置泄压装置; 4 排风管道应引到室外安全处。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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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其他建筑通风
8.6.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时,应具有防爆和直联措施。 8.6.2 氨间、制氯电解间、制氢间的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8.6.3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8.6.4 设有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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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防烟与排烟
8.7.1 火力发电厂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度超过32m的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2 集中控制楼、化学试验楼、检修办公楼等建筑内各层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50㎡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 8.7.2 火力发电厂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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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2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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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消防供电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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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9.2.2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9.2.3 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9.2.4 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1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主环内的应急照明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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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燃机电厂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3 燃料系统 10.4 燃气轮机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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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二者均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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