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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9 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
9.1 一般要求 9.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9.3 消防水源 9.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9.5 消防供水管网 9.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9.7 消火栓 9.8 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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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要求
9.1.1 消防供水系统设计要求9.1.1.1 综合考虑核安全性和经济性,可设置一套消防供水系统向整个生产区[包括核安全重要和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也可以采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一套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方式。厂前区消防供水系统宜独立设置。9.1.1.2 为常规岛、配套设施厂房和厂前区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在遵照本文件中适用于全厂的总体原则要求基础上,其系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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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9.2.1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L/s。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消防供水系统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室外消防设计计入其供水来源相关系统。9.2.2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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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消防水源
9.3.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应设置至少两个100%容量的独立的消防水池作为核安全相关区域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按抗极限安全停堆地震震动(SL2)荷载设计。9.3.2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所保护范围火灾延续时间(2h)内室内最大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若室内外消防给水由同一系统供水,其有效容积需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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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9.4.1 固定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9.4.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所保护区域内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在SL-2荷载时应仍能保持运行。9.4.3 设计扩展工况情况下,如果消防水泵可用,可为核安全事故缓解系统提供备用或应急水源。9.4.4 消防泵驱动机构可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等直接驱动,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并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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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防供水管网
9.5.1 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供水管网与其他区域消防供水管网相互连通时,应在管网上设置抗震阀门等隔离措施,以确保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9.5.2 管网设计应保证在消防泵投运后向管网上最不利点提供其需要的压力和流量。此外,管网应能承受消防水泵零流量时泵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当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锤措施。9.5.3 核岛厂房外的消防供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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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9.6.1 设计要求 不同系列设置的自动喷水及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完全分开设置,即一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应服务于不同系列设备或房间。 自动启动系统的控制装置下游管道应设置水流报警装置,将系统启动信号传至主控室。9.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水幕系统。喷头布置和水力计算可按GB50084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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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消火栓
9.7.1 室内消火栓9.7.1.1 除地下廊道(如电缆廊道、综合廊道等)、不可通行或进入的区域外,厂房内各层均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9.7.1.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确保至少2支水枪的有效射程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对于只有一条疏散路线且火灾风险较低的区域,应确保至少1支水枪的有效射程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9.7.1.3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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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灭火器
9.8.1 建(构)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适当规格的灭火器,保证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灭火器的类型应适用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9.8.2 灭火器一般布置在明显并且便于取用的地点,如电梯旁边、走道、出入口和设备附近的通道。在满足相应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前提下,可将灭火器布置在计算单元的房间门口外或房间外的疏散走道。灭火器的放置不能影响火灾及事故时的安全疏散。9.8.3 对于某些高辐射区域有悖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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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通风防火
10.1 通风防火 10.2 防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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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通风防火
10.1.1 一般要求10.1.1.1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防火小区。10.1.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a)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边界处,除非该边界无耐火极限要求。 b)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c)通风系统室外进风口避免布置在易受外部火灾影响处,若无法避免,室外进风口处需设置防火阀。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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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防排烟系统
10.2.1 一般要求10.2.1.1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及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10.2.1.2 不同安全供电系列房间,其防排烟系统宜各自独立。10.2.1.3 放射性风险区域和非放射性风险区域的防排烟系统应各自独立。10.2.1.4 防排烟系统运行时,与相邻房间形成的最大压差不应超过80Pa,当不能保证时,可附设压差控制系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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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火灾安全分析
11.1 总体要求 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11.3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11.4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11.5 火灾模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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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总体要求
为了验证防火措施和火灾情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应开展专门的火灾安全分析。确定论的火灾安全分析包括火灾危害性分析以及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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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11.2.1 应在初步设计阶段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开展初步的火灾危害性分析,并在反应堆首次装料前完成详细的火灾危害性分析。验证设计所采取的非能动和能动防火措施能满足核电厂总体防火安全目标。11.2.2 火灾危害性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a)确定安全重要物项; b)分析预计的火灾发展过程和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造成的后果; c)确定防火屏障所需耐火极限; d)确定要设置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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