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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GB/T 22158-202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10-11发布 2022-05-01实施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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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内部防火和防爆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防火设计总要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消防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通风防火与防排烟、火灾安全分析、内部防爆设计,以及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国内新建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其他类型核动力厂和核设施可参考本规范进行设计。 本文件主要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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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80(所有部分) 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T 19216(所有部分) 在火焰条件下电缆和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GB/T 40620 核动力厂火灾危害性分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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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阻燃 fire retardant 物体对某些物料的燃烧起熄灭、减少或显著阻滞作用的性质。3.2 防火区 fire area 为防止火灾在规定的时间内蔓延而构筑的厂房或部分厂房,防火区可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其边界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围。3.3 防火小区 fire zone 设置防火设施(如限制可燃物料的数量、空间分隔、固定灭火系统、防火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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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火设计总要求
4.1 概述 4.2 基本目的 4.3 基本假设 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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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概述
4.1.1 核电厂的消防设计,应充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应遵守“纵深防御”的原则,以实现下述目标: ——防止火灾发生;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使其对执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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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本目的
4.2.1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如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控制反应性; ——排出堆芯余热,导出乏燃料贮存设施所贮存燃料的热量; ——包容放射性物质、屏蔽辐射、控制放射性的计划排放,以及限制事故的放射性释放。4.2.2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对核电厂状态进行监测的能力,以保证实现所要求的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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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本假设
4.3.1 火灾可能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从满功率到停堆状态)下发生。4.3.2 火灾可能发生在任何存在固定或临时可燃物的场所。4.3.3 不考虑同一或不同机组厂房内同时发生2起及2起以上的独立火灾事件。4.3.4 不考虑火灾与独立的核安全事故(事件)、核安全相关设备故障、其他灾害的同时发生,除非火灾与上述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3.5 火灾安全分析中,对于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考虑机组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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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4.4.1 在设计初期,宜尽可能通过非能动的防火隔离措施,将安全相关系统的冗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确保一场火灾不会导致执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冗余系列同时丧失,即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4.4.2 在设计后期,应当运用成熟的、经过验证的准则和方法,对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开展专门的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火灾安全停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必要的情况下补充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确保火灾情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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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他要求
4.5.1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火灾不会引起设计基准事故或设计扩展工况的发生,并在火灾引起的预计运行事件下确保核电厂达到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4.5.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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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
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5.2 消防车道 5.3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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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5.1.1 核岛建(构)筑物成组布置,相邻厂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屏障进行隔离,并按6.2要求进行防护。5.1.2 核岛与常规岛之间应在符合核安全、工艺运行要求基础上保持合理的防火间距,并且核岛厂房与常规岛厂房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屏障,该防火屏障上所有开口应安装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门、防火阀,工艺管道和电缆通道贯穿的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耐火极限不小于2h。由于工艺特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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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车道
5.2.1 核电厂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5.2.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5.2.3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不宜小于9m。5.2.4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5.2.5 消防车道的路面以及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够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5.2.6 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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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其他要求
总平面布置的其他要求和规定遵守GB/T5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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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6.1 材料选择 6.2 防火区/防火校区划分 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6.4 特殊区域防火非能动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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