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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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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6.1 材料选择
为避免火灾潜在危险,核电厂建筑构件、系统设备宜选用不燃材料,并应限制可燃和易燃材料的数量。 材料选用要求: ——保证厂房稳定性的建筑物承重构件(墙体、柱、梁、楼板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建筑物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设备用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因工艺或其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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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6.2.1 一般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设计,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进行设计。6.2.2 分区要求6.2.2.1 防火区/防火小区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可跨越多个楼层。6.2.2.2 厂房的所有房间(结构空间除外)应划分为防火区/防火小区,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应具有唯一编码,且宜在现场清楚标明。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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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6.3.1.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6.3.1.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所有电缆应为阻燃或耐火电缆,应符合GB/T18380(所有部分)中规定的至少一项阻燃试验要求或GB/T19216(所有部分)规定的至少一项耐火试验要求。6.3.2 电气设备布置和电缆敷设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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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6.4.1 建筑物构件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等应为不燃烧体。6.4.2 架空地板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架空地板。 若不得不使用架空地板时,宜采用不燃材料。楼板和架空地板之间高度大于0.8m且设置有可燃物时,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3 管沟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管沟。 若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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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疏散
7.1 一般要求 7.2 疏散出口 7.3 疏散距离 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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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要求
7.1.1 在厂房整体布局的最初设计阶段,宜考虑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对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7.1.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应设置疏散通道,以确保任何可达房间内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在火灾情况下及时疏散至室内外安全区域。7.1.3 每个厂房疏散出口的设置应在满足核电厂实物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响应防火的需求。7.1.4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不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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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疏散出口
7.2.1 一般情况下,每个厂房设置至少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出口通向安全区域。当厂房功能单一且火灾风险小同时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²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通向安全区域。7.2.2 人员经常使用的面积大于180m²的房间应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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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疏散距离
7.3.1 人员工作地点到室外出口、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其他防火区或另一厂房的距离不应大于40m。鉴于反应堆厂房内的特殊情况,当存在第二个疏散路线时,房间内任一点至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的距离可大于40m,但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附近的火灾荷载。7.3.2 除反应堆厂房外,首层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另一厂房,否则应在其与室外或另一厂房之间设置受保护的疏散通道。7.3.3 疏散通道不应设置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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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7.4.1 厂房内疏散通道、楼梯和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并满足7.4.2~7.4.4要求。7.4.2 主要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净高度不应低于2.20m。当满足上述要求确有困难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不得降低首层主要疏散通道净宽度要求。7.4.3 每层楼梯净宽度应按其上层(地下楼梯按其下层)疏散人数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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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7.5.1 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 ——划分为独立防火区/防火小区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前室,照度不低于5.0lx。 ——其他疏散通道,照度不低于1.0lx。7.5.2 消防疏散照明除正常供电作为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疏散照明自带蓄电池,其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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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系统设计要求 8.3 消防广播系统 8.4 消防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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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于核电厂各厂房和建筑物中存在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8.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8.1.3 为了综合考虑火灾情况下的灭火救援和确保核安全功能,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8.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8.1.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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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系统设计要求
8.2.1 总体要求8.2.1.1 核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包括:核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规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配套设施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结构应为网络型架构。每个火灾报警控制器作为火灾报警网络的一个节点,网络中任何一个节点的故障不应影响其他节点的正常运行和通信。8.2.1.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和配置应满足核电厂消防响应要求。核电厂应设置核岛消防控制室、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常规岛可单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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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消防广播系统
核电厂的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由主消防控制室发出火灾紧急广播。可进行全厂广播,也可分区广播。在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可实现配套设施厂房各子项在火灾时应急广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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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专用电话
8.4.1 核电厂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8.4.2 主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火灾就地模拟盘附近、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8.4.3 消防专用电话的通信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8.4.4 主消防控制室、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站应设置能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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