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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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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6.6 抗震鉴定
6.6.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木结构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2 在表6.6.1规定范围的建筑,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表6.6.1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表6.6.3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古建筑木结构抗震构造鉴定要求条文说明6.6.1 我国古代木构架,虽然具有良好的耐震性能,但也有不少震害表明,倘若其设计、施工、使用不当,或因年代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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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6.7.1 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6.7.2 鉴定报告中,应对被评为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作出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级和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的分布图。对被评为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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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木构架的维护、修缮与加固
7.1 一般规定 7.2 材料 7.3 木构架 7.4 木柱 7.5 梁枋 7.6 斗栱 7.7 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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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护,应在该建筑物法式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当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抢修时,允许采取不破坏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7.1.2 古建筑木结构的加固,应以其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结论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经鉴定确需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求,分轻重缓急进行妥善安排。对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构安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7.1.3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修缮与加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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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材料
7.2.1 古建筑木结构承重构件的修复或更换,应采用与原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按表7.2.1-1和表7.2.1-2选取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构件且性能相近的木材代替。表7.2.1-1 常用针叶树种木材强度等级表7.2.1-2 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续表7.2.1-2表7.2.2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续表7.2.2图7.2.3 木节量法7.2.4 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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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木构架
7.3.1 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1 修整加固; 2 打牮拨正; 3 落架大修。7.3.2 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分层拆落望板、椽、檩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防止榫头折断;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好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记。7.3.3 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并将构件编号牌钉在构件上,标明在书面记录和图纸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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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木柱
7.4.1 对木柱的干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方向截面尺寸1/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1 当裂缝宽度小于3mm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中,采用腻子勾抹严实。 2 当裂缝宽度在3mm~30mm时,可用木条嵌补,并采用改性结构胶粘剂粘牢。 3 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采用木条以改性结构胶粘剂补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或纤维复合材箍(2~3)道。当柱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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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梁枋
7.5.1 当梁枋构件的腐朽采用粘贴木块修补时,应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按所需形状及尺寸制成粘补块件,以改性环氧结构胶粘贴严实,再用铁箍或螺栓紧固。如需更换时,宜选用与原构件相同树种的干燥木材制作新构件,并应预先进行防腐处理。7.5.2 对梁枋的干缩裂缝,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 (当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小于梁宽或梁直径的1/3时,可采取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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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斗栱
7.6.1 对能整攒卸下的斗栱,应先在原位捆绑牢固,整攒轻卸,标出部位,堆放整齐。7.6.2 当维修斗栱时,不得增加杆件。但对清代中晚期个别斗栱有结构不平衡的,可在斗栱后尾的隐蔽部位增加杆件补强;当角科大斗有严重压陷外倾时,可在平板枋的搭角上加抹角枕垫。7.6.3 斗栱中受弯构件的相对挠度,如未超过1/120时,可不更换。当有变形引起的尺寸偏差时,可在小斗的腰上粘贴硬木垫,但不得放置活木片或楔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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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抗震加固
7.7.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3 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经专项论证后确定。 4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加固设计的古建筑木结构,其基本的抗震加固设防目标应是:当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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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相关工程的维护
8.1 一般规定 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8.3 石构件 8.4 墙体 8.5 瓦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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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古建筑地面的翻修,应先测绘出甬路、散水和海墁的铺墁形式,各部位的高程、排水方向、坡度与面层做法。8.1.2 古建筑雨水沟的维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外,尚应做出排水坡度。8.1.3 古建筑外围院面铺装和路面维修时,不得湮没土衬石、砚窝石和牌楼散水等。条文说明8.1.1 古建筑地面形制很多,一般庭院地面可分散水、甬路、海墁三部分。散水是围绕台基的一圈地面,由于它承受屋檐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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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8.2.1 古建筑场地的保护,应保持排水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树木和植被; 2 不得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3 不得任意开挖土方; 4 不得任意切除坡角和在坡面上堆置大量弃土; 5 不得在山坡上任意设置蓄水池。8.2.2 对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场地上的古建筑,应加强其基础的维护。应保持排除地表水的天然条件,避免截断雨雪水的天然流径路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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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石构件
8.3.1 古建筑的石构件,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需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对局部残损的石构件,应采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补。8.3.2 当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剔补的方法,剔补的部分可采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8.3.3 对下列承重石柱应进行支顶、粘接加固或更换: 1 有横断或斜断裂缝; 2 有纵向受力裂缝; 3 表层风化对柱截面的削弱,已使该柱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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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墙体
8.4.1 古建筑墙体的维修,应根据其构造和残损情况采取修整或加固措施。当允许用现代材料进行墙体加固时,可用于墙体内部;不得改变墙面原砖的尺寸和做法。8.4.2 拆砌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理和拆卸残墙时,应将砖块及墙内石构件逐层揭起,分类码放。 2 重砌砖墙时,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原砖,并应保持原墙体的构造、尺寸和砌筑工艺。8.4.3 当墙体坚固,仅面层需剔凿挖补或拆砌外皮时,新旧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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