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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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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maintenance and strengthening of historic timber buildingGB/T50165-202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 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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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加固,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鉴定、维护、修缮与加固。 1.0.3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护与加固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资料,均应建档保存。 1.0.4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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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鉴定 appraisal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以证明现存结构今后使用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2.0.2 勘查 exploration 对结构、构件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检测和调查等工作。2.0.3 监测 monitor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观察或测量。2.0.4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现存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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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当发现有影响或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因素时,应予以维护或加固。3.0.2 维护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时,应保存其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和原工艺。3.0.3 维修时应采取下列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措施: 1 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2 对易受潮腐朽或易遭虫蛀的木结构,应采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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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勘查
4.1 一般规定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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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保护古建筑木结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1 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史料; 2 历史上维修、改建、扩建等情况; 3 所在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4 保护区的火灾隐患分布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 5 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源; 6 保护区内存在的其他有害影响因素。4.1.2 当有专项需要时,尚应进一步取得下列基础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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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4.2.1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2 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3 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4 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 5 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4.2.2 当需评定结构安全性时,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本标准第6.2节涉及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勘查项目和内容进行。4.2.3 对承重木结构整体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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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4.3.1 对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工作,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附属文物。4.3.2 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1 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2 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3 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4 残损情况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4.3.3 当维修古建筑需揭瓦时,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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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监测
5.0.1 当古建筑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其保护要求对结构工作状况及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1 基础沉降或结构变形不稳定且变化趋势不明确; 2 结构荷载与受力状态复杂,难以在检测期间确定结构安全性鉴定所需的参数范围与变化规律; 3 需对结构关键部位工作状态及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或需根据监测数据对结构进行维护、加固; 4 结构工作状态可能受到振动作用的影响; 5 结构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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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古建筑木结构的鉴定
6.1 一般规定 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6.6 抗震鉴定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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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对下列情况,古建筑木结构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年久失修; 2 所处环境显著改变; 3 遭受灾害或事故; 4 发现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或结构、构件出现新的腐蚀、损伤、变形; 5 其他需要掌握该建筑安全性水平时。6.1.2 当遇到下列情况,宜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的维修有专项要求时; 2 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3 结构的加固效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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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6.2.1 对古建筑木结构中涉及安全的勘查项目进行鉴定时,应按表6.2.1的评级标准评定其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表6.2.1 古建筑木结构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评级标准表6.2.3 承重木柱残损点评定标准表6.2.4 承重木梁、枋残损点评定标准表6.2.6 屋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续表6.2.6表6.2.7 楼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表6.2.8 承重石柱残损点评定标准续表6.2.8表6.2.9 砖墙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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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6.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 1 当具验算构件承载能力的条件,且要求对构件及其连接进行评级时; 2 当有要求对结构体系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时。6.3.2 古建筑木构架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等级,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6.3.3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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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6.4.1 对下列情况,宜进行结构体系的鉴定评级: 1 需评定结构体系的整体牢固性; 2 当鉴定对象为古建筑群,需制订修缮工程计划和实施科学管理时。6.4.2 结构体系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和结构体系整体牢固性等级进行综合评定。6.4.3 当评定一种主要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该种构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6.4.3进行评级。表6.4.3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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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6.5.1 当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需考虑地基基础和场地的影响,或古建筑的安全问题主要由地基基础或场地引起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6.5.2 古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古建筑,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6.5.3 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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