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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7.8 焊后消应力处理
7.8.1 设计或合同文件对焊后消除应力有要求时,需经疲劳验算的动荷载结构中承受拉应力的对接接头或焊缝密集的节点或构件,宜采用电加热器局部退火和加热炉整体退火等方法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如仅为稳定结构尺寸,可采用振动法消除应力。7.8.2 焊后热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碳钢、低合金钢焊接构件焊后热处理方法》JB/T 604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电加热器对焊接构件进行局部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尚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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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
7.9.1 引弧板、引出板和钢衬垫板的钢材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其强度不应大于被焊钢材强度,且应具有与被焊钢材相近的焊接性。7.9.2 在焊接接头的端部应设置焊缝引弧板、引出板,应使焊缝在提供的延长段上引弧和终止。焊条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缝引弧板、引出板长度应大于25mm,埋弧焊引弧板、引出板长度应大于80mm。7.9.3 引弧板和引出板宜采用火焰切割、碳弧气刨或机械等方法去除,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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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焊接工艺技术要求
7.10.1 焊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文件用于指导焊接施工,工艺文件可依据本规范第6章规定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进行制定,也可依据本规范第6章对符合免除工艺评定条件的工艺直接制定焊接工艺文件。焊接工艺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焊接方法或焊接方法的组合; 2 母材的规格、牌号、厚度及适用范围; 3 填充金属的规格、类别和型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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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焊接变形的控制
7.11.1 钢结构焊接时,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能使最终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7.11.2 根据构件上焊缝的布置,可按下列要求采用合理的焊接顺序控制变形: 1 对接接头、T形接头和十字接头,在工件放置条件允许或易于翻转的情况下,宜双面对称焊接;有对称截面的构件,宜对称于构件中性轴焊接;有对称连接杆件的节点,宜对称于节点轴线同时对称焊接; 2 非对称双面坡口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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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返修焊
7.12.1 焊缝金属和母材的缺欠超过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时,可采用砂轮打磨、碳弧气刨、铲凿或机械加工等方法彻底清除。对焊缝进行返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返修前,应清洁修复区域的表面; 2 焊瘤、凸起或余高过大,应采用砂轮或碳弧气刨清除过量的焊缝金属; 3 焊缝凹陷或弧坑、焊缝尺寸不足、咬边、未熔合、焊缝气孔或夹渣等应在完全清除缺陷后进行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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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焊件矫正
7.13.1 焊接变形超标的构件应采用机械方法或局部加热的方法进行矫正。7.13.2 采用加热矫正时,调质钢的矫正温度严禁超过其最高回火温度,其他供货状态的钢材的矫正温度不应超过800℃或钢厂推荐温度两者中的较低值。7.13.3 构件加热矫正后宜采用自然冷却,低合金钢在矫正温度高于650℃时严禁急冷。 条文说明 7.13.1~7.13.3 允许局部加热矫正焊接变形,但所采用的加热温度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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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焊缝清根
7.14.1 全焊透焊缝的清根应从反面进行,清根后的凹槽应形成不小于10°的U形坡口。7.14.2 碳弧气刨清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弧气刨工的技能应满足清根操作技术要求; 2 刨槽表面应光洁,无夹碳、粘渣等; 3 Ⅲ、Ⅳ类钢材及调质钢在碳弧气刨后,应使用砂轮打磨刨槽表面,去除渗碳淬硬层及残留熔渣。条文说明 7.14.1 为保证焊缝的焊透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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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临时焊缝
7.15.1 临时焊缝的焊接工艺和质量要求应与正式焊缝相同。临时焊缝清除时应不伤及母材,并应将临时焊缝区域修磨平整。7.15.2 需经疲劳验算结构中受拉部件或受拉区域严禁设置临时焊缝。7.15.3 对于Ⅲ、Ⅳ类钢材、板厚大于60mm的Ⅰ、Ⅱ类钢材、需经疲劳验算的结构,临时焊缝清除后,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对母材进行检测,不允许存在裂纹等缺陷。 条文说明 7.15.1、7.15.2 临时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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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引弧和熄弧
7.16.1 不应在焊缝区域外的母材上引弧和熄弧。7.16.2 母材的电弧擦伤应打磨光滑,承受动载或Ⅲ、Ⅳ类钢材的擦伤处还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检测,不得存在裂纹等缺陷。 条文说明 7.16.1 在非焊接区域母材上进行引弧和熄弧时,由于焊接引弧热量不足和迅速冷却,可能导致母材的硬化,形成弧坑裂纹和气孔,成为导致结构破坏的潜在裂纹源。施工过程中应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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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
7.17.1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的冷却块或衬垫块以及导管应满足焊接质量要求。7.17.2 采用熔嘴电渣焊时,应防止熔嘴上的药皮受潮和脱落,受潮的熔嘴应经过120℃约1.5h的烘焙后方可使用,药皮脱落、锈蚀和带有油污的熔嘴不得使用。7.17.3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在引弧和熄弧时可使用钢制或铜制引熄弧块。电渣焊使用的铜制引熄弧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引弧槽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引弧槽的截面积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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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焊接检验
8.1 一般规定 8.2 承受静荷载结构焊接质量的检验 8.3 需疲劳验算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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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焊接检验应按下列要求分为两类: 1 自检,是施工单位在制造、安装过程中,由本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 2 监检,是业主或其代表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8.1.2 焊接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前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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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承受静荷载结构焊接质量的检验
8.2.1 焊缝外观质量应满足表8.2.1的规定。8.2.2 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图8.2.2),加强角焊缝尺寸hk不应小于t/4且不应大于10mm,其允许偏差应为hk+0.40。对于加强焊角尺寸hk大于8.0mm的角焊缝其局部焊脚尺寸允许低于设计要求值1.0mm,但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焊接H形梁腹板与翼缘板的焊缝两端在其两倍翼缘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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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需疲劳验算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
8.3.1 焊缝的外观质量应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未填满及超过表8.3.1规定的缺欠。8.3.2 焊缝的外观尺寸应符合表8.3.2的规定。8.3.3 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损检测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Ⅰ、Ⅱ类钢材及焊接难度等级为A、B级时,应以焊接完成24h后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Ⅲ、Ⅳ类钢材及焊接难度等级为C、D级时,应以焊接完成48h后的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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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焊接补强与加固
9.0.1 钢结构焊接补强和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补强与加固的方案应由设计、施工和业主等各方共同研究确定。9.0.2 编制补强与加固设计方案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原结构的设计计算书和竣工图,当缺少竣工图时,应测绘结构的现状图; 2 原结构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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