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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6 焊接工艺评定
6.1 一般规定 6.2 焊接工艺评定替代规则 6.3 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 6.4 试件和检验试样的制备 6.5 试件和试样的试验与检验 6.6 免于焊接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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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1.2 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钢结构的设计节点形式,钢材类型、规格,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制订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拟定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按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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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焊接工艺评定替代规则
6.2.1 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可用相应板厚的单种焊接方法评定结果替代,也可用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评定,但弯曲及冲击试样切取位置应包含不同的焊接方法;同种牌号钢材中,质量等级高的钢材可替代质量等级低的钢材,质量等级低的钢材不可替代质量等级高的钢材。6.2.2 除栓钉焊外,不同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的替代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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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
6.3.1 焊条电弧焊,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 焊条熔敷金属抗拉强度级别变化; 2 由低氢型焊条改为非低氢型焊条; 3 焊条规格改变; 4 直流焊条的电流极性改变; 5 多道焊和单道焊的改变; 6 清焊根改为不清焊根; 7 立焊方向改变; 8 焊接实际采用的电流值、电压值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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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试件和检验试样的制备
6.4.1 试件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试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4中规定的评定试件厚度对工程构件厚度的有效适用范围; 2 试件的母材材质、焊接材料、坡口形式、尺寸和焊接必须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的要求; 3 试件的尺寸应满足所制备试样的取样要求。各种接头形式的试件尺寸、试样取样位置应符合图6.4.1-1~图6.4.1-8的要求。6.4.2 检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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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试件和试样的试验与检验
6.5.1 试件的外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接、角接及T形等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不小于5倍放大镜检查试件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焊满、未熔合、焊瘤、气孔、夹渣等超标缺陷; 2)焊缝咬边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两侧长度的15%,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mm; 3)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中一级焊缝的要求(需疲劳验算结构的焊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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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免予焊接工艺评定
6.6.1 免予评定的焊接工艺必须由该施工单位焊接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书面文件,文件宜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6.6.2 免予焊接工艺评定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免予评定的焊接方法及施焊位置应符合表6.6.2-1的规定。 2 免予评定的母材和焊缝金属组合应符合表6.6.2-2的规定,钢材厚度不应大于40mm,质量等级应为A、B级。 4 焊缝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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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焊接工艺
7.1 母材准备 7.2 焊接材料要求 7.3 焊接接头的装配要求 7.4 定位焊 7.5 焊接环境 7.6 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 7.7 焊后消氢热处理 7.8 焊后消应力处理 7.9 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 7.10 焊接工艺技术要求 7.11 焊接变形的控制 7.12 返修焊 7.13 焊件矫正 7.14 焊缝清根 7.15 临时焊缝 7.16 引弧和熄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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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母材准备
7.1.1 母材上待焊接的表面和两侧应均匀、光洁,且应无毛刺、裂纹和其他对焊缝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缺陷。待焊接的表面及距焊缝坡口边缘位置30mm范围内不得有影响正常焊接和焊缝质量的氧化皮、锈蚀、油脂、水等杂质。7.1.2 焊接接头坡口的加工或缺陷的清除可采用机加工、热切割、碳弧气刨、铲凿或打磨等方法。7.1.3 采用热切割方法加工的坡口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热切割 气割质量和尺寸偏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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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焊接材料要求
7.2.1 焊接材料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相应母材标准的下限值或满足设计文件要求。7.2.2 焊接材料贮存场所应干燥、通风良好,应由专人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并应有详细记录。7.2.3 焊条的保存、烘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酸性焊条保存时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焊条使用前应在100℃~150℃范围内烘焙1h~2h; 2 低氢型焊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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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焊接接头的装配要求
7.3.1 焊接坡口尺寸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组装后坡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7.3.2 接头间隙中严禁填塞焊条头、铁块等杂物。7.3.3 坡口组装间隙偏差超过表7.3.1规定但不大于较薄板厚度2倍或20mm两值中较小值时,可在坡口单侧或两侧堆焊。7.3.4 对接接头的错边量不应超过本规范表8.2.2的规定。当不等厚部件对接接头的错边量超过3mm时,较厚部件应按不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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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定位焊
7.4.1 定位焊必须由持相应资格证书的焊工施焊,所用焊接材料应与正式焊缝的焊接材料相当。7.4.2 定位焊缝附近的母材表面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7.4.3 定位焊缝厚度不应小于3mm,长度不应小于40mm,其间距宜为300mm~600mm。7.4.4 采用钢衬垫的焊接接头,定位焊宜在接头坡口内进行;定位焊焊接时预热温度宜高于正式施焊预热温度20℃~50℃;定位焊缝与正式焊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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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焊接环境
7.5.1 焊条电弧焊和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其焊接作业区最大风速不宜超过8m/s,气体保护电弧焊不宜超过2m/s,如果超出上述范围,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焊接电弧区域不受影响。7.5.2 当焊接作业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焊接: 1 焊接作业区的相对湿度大于90%; 2 焊件表面潮湿或暴露于雨、冰、雪中; 3 焊接作业条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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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
7.6.1 预热温度和道间温度应根据钢材的化学成分、接头的拘束状态、热输入大小、熔敷金属含氢量水平及所采用的焊接方法等综合因素确定或进行焊接试验。7.6.2 常用钢材采用中等热输入焊接时,最低预热温度宜符合表7.6.2的要求。7.6.3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在环境温度为0℃以上施焊时可不进行预热;但板厚大于60mm时,宜对引弧区域的母材预热且预热温度不应低于50℃。7.6.4 焊接过程中,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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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焊后消氢热处理
7.7.1 当要求进行焊后消氢热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氢热处理的加热温度应为250℃~350℃,保温时间应根据工件板厚按每25mm板厚不小于0.5h,且总保温时间不得小于1h确定。达到保温时间后应缓冷至常温; 2 消氢热处理的加热和测温方法应按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7.1 焊缝金属中的扩散氢是延迟裂纹形成的主要影响因素,焊接接头的含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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