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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3-202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GB 55033-20222022-07-15 发布2023-03-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
2024-12-6 16:30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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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要求 2.2 规划 2.3 杂散电流防护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5 应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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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要求
2.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2.1.2 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2.1.3 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2.1.4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或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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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规划
2.2.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2.2.2 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确定的远期和远景年限及其规划范围,并应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弹性余量分析。2.2.3 线路的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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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杂散电流防护
2.3.1 城市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以直流牵引供电、走行轨回流的杂散电流防护工程,应采取加强绝缘的防护方案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的防护方案,线路、轨道、建筑结构、供电、金属管线安装等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同一条线路应采取同一种防护工程方案。2.3.2 杂散电流防护应将走行轨回流网、主体建筑结构、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和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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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4.1 应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综合比选确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等,优化节能设计,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节能环保。 2.4.2 应对各功能用地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主变电所、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设施的共享方案。 2.4.3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采取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对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隔离、规避措施。 2.4.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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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应急设施
2.5.1 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国家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空间和设施安排,包括设置应急场地、疏散通道、救援通道、应急指挥场地,设置应急广播、应急通信、公告设施和设备等应急专用设施,以及设置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专用空间和条件,统筹设计,同步建设。2.5.2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大客流事件响应预案的客流集散空间、运输运力配置应与工程能力协调。2.5.3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下列应急空间或设施,并应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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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限界
3.0.1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3.0.2 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应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车辆受电弓与接轨网、车辆集电靴与接触轨除外。3.0.3 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的断面尺寸不应小于建筑限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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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辆
4.1 一般规定 4.2 车体及内装 4.3 牵引和制动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4.5 安全与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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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4.1.2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不应小于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并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设计车辆耐振、减振、抗冲击能力,减小振动对车辆及环境的有害影响。4.1.3 应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减小车辆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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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车体及内装
4.2.1 运行在隧道或高架线上、在道中心(或中心水沟)设置逃生和救援通道的钢轮钢轨系统,A型车编组列车端部应设置应急疏散专用端门及下车设施,端门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4.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立席处净高不应小于1.90m。4.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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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牵引和制动
4.3.1 列车应具有独立且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具有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4.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自动投入使用,并应具有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4.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应具备独立于轮轨黏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以及用于黏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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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4.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用于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应同时满足具有休眠唤醒功能模块的供电要求。4.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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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安全与应急
4.5.1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当正常供电中断启用应急照明时,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面1m高度处不低于30lx。4.5.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控制室或乘务人员的通信联络装置,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4.5.3 列车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和功能: 1 灭火器具和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2 自动防护(ATP)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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