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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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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9.8 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
9.8.1 交通信息采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宜包括交通数据检测精度、数据采集周期、视频图像质量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数据检测精度应大于85%; 2 数据采集周期应为10s~60s可调; 3 视频图像质量不应低于五级损伤制评定的四级。9.8.2 信息处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宜包括交通状态判别处理响应时间、交通状态判别准确度、交通事件检测误报率和漏检率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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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供电与防雷、接地
9.9.1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穿道路管道、结构物上的监控外场设备基础和管道应与土建工程同步实施; 2 外场设备光、电缆宜采用穿管敷设。9.9.2 外场设备供电与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场设备宜按三级负荷设计,对重要道路可采用高于三级负荷设计; 2 外场设备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对于特别强雷区设有独立避雷针的地方应将安全接地与防雷接地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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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服务信息设施
9.10.1 服务信息设施主要应包括应急求助呼叫中心、紧急报警电话、紧急报警标志等。9.10.2 紧急报警标志宜采用固定标志型式,应满足相关标志的规范要求,应至少包含报警电话号码和地理位置信息。条文说明9.10.1 作为一种公开为社会服务的途径,可将咨询服务、报警救援号码等信息通过标志的形式设置于道路沿线,使管理者及时获得用路者报告的信息,为处理交通事件赢得时间。9.10.2 紧急报警标志应包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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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可变信息标志
9.11.1 可变信息标志主要应显示道路交通状态、交通事件等交通信息。9.11.2 可变信息标志型式可根据地方使用习惯和发展规划、技术要求等,采用文字板、图形板、文字加图形板等多种型式。9.11.3 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可充分利用周围建筑物、门架等设施联合设置可变信息标志。9.11.4 可变信息标志字模型式不宜低于表9.11.4的要求。表9.11.4 可变信息标志字模型式条文说明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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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服务设施
10.1 一般规定 10.2 人行导向设施 10.3 人行过街设施 10.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10.5 机动车停车设施 10.6 公交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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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人行导向设施、人行过街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公交停靠站等服务设施,应根据规划条件、道路布置情况统一设置。服务设施设置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10.1.2 服务设施应与其他交通设施协调布置,避免相互干扰,影响使用。10.1.3 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无障碍环境设计要求。条文说明10.1.3 服务设施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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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人行导向设施
10.2.1 人行导向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导向设施和路名牌等应设置在设施带内,并不应占用行人的有效行走空间; 2 人行导向设施和路名牌应统一规划、布置,方便使用。10.2.2 人行导向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商业区、比赛场馆、车站、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和公共交通换乘地点附近,宜设置人行导向设施;路段导向设施的设置间距应为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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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人行过街设施
10.3.1 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道路路段应结合道路等级、路段长度及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2 快速路和主干路上人行过街设施的间距宜为300m~500m,次干路上人行过街设施的间距宜为150m~300m; 3 交通枢纽、商业区、大型体育场馆等人流量密集地点,应设置相应的过街设施; 4 城市快速路过街设施应采用立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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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10.4.1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要与人行系统连接,并设置指示标识。10.4.2 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和重要公共交通车站,应根据非机动车驻车换乘需求,结合自身设计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型建筑应根据需求设置适当容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10.4.3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平均高峰日吸引车次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停车不均衡系数等确定。10.4.4 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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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机动车停车设施
10.5.1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交通组织、区域停车需求、用地条件和道路交通条件等组织; 2 商业区、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建筑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地点可根据其交通组织设置一定规模的停车场; 3 停车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通道的长度,应满足高峰时段进场车辆排队长度的要求; 4 进出车辆多的停车场宜设置多个收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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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公交停靠站
10.6.1 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城市规划、公交线路组织、沿线公交需求及道路条件等规划设置; 2 设置于道路立交的公交停靠站,停靠站间换乘宜为立体换乘。公交停靠站位于交通枢纽和地铁站附近,应统一设置,方便换乘; 3 道路交叉口附近公交停靠站设置,应方便换乘,并减少对其他交通的影响; 4 快速公交专用车站应满足快速公交运营要求。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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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道路照明及变配电
11.1 道路照明 11.2 照明控制 11.3 变配电系统 11.4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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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道路照明
11.1.1 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11.1.2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可分为机动车道路、非机动车与人行道路照明两类。机动车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11.1.3 机动车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11.1.4 城市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功能及等级确定其设计标准。照明标准值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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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照明控制
11.2.1 道路照明应采用自动控制。11.2.2 道路照明控制宜采用时控为主、光控为辅的控制模式。11.2.3 采用时间控制的道路照明宜按所在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分时段确定开关灯时间。条文说明11.2.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人工控制为主的操作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的发展情况。11.2.2 光控模式虽然理论上最切合实际需求,但由于其传感器容易受到干扰,可靠性较差。而各地区的日出和日落等天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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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变配电系统
11.3.1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为三级负荷,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照明应为二级负荷。11.3.2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11.3.3 城市道路照明的配电系统宜预留道路监控等设施的用电量。条文说明11.3.1 一般道路照明,失电后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为三级负荷,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如果失电后可能引起交通混乱、次序混乱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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