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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7.7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
7.7.1 城市快速路主路及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匝道两侧应设置隔离栅,但下列情况可不设置隔离栅: 1 路侧有水渠、池塘、河湖、山体等天然屏障时; 2 路基边坡或挡土墙直立坡度大于2:1的路段且道路与相邻地面高度差大于1.8m的。7.7.2 行人通行的桥梁跨越轨道交通线、铁路干线、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道路时,人行道外侧应设置防落物网,设置范围应为被跨越道路或轨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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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防眩设施
7.8.1 城市快速路中央分隔带应设防眩设施,但分隔带宽度大于9m,或双向路面高差大于2m的可不设。7.8.2 防眩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眩设施可按道路的气候条件、景观条件、遮光要求选用植物防眩、防眩板、防眩网等形式; 2 防眩板的设计应按部分遮光原理进行,直线路段遮光角不应小于8°,平、竖曲线路段遮光角应为8°~15°,宽度宜为8cm~15cm,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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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声屏障
7.9.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进行声环境评价的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路段,采取其他降噪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设置声屏障。7.9.2 声屏障的最佳位置应根据道路与防护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周围的地形地貌进行设置。7.9.3 声屏障的结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结构自重及风荷载的要求。条文说明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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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通信号灯
8.1 一般规定 8.2 信号灯设置 8.3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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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8.1.2 交通信号灯的配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相匹配,应有利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有利于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8.1.3 交通信号灯设备应安全可靠,能够长期连续运行。当交通信号灯设备出现故障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相互冲突的交通信号。条文说明8.1.1 道路使用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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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信号灯设置
8.2.1 城市道路的平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条件,应根据路口情况、交通流量以及交通事故率等因素确定。8.2.2 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应根据车速和车道布置情况确定。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8.2.3 城市道路的特大桥、长大隧道等路段,可根据交通组织要求或设施养护要求设置车道信号灯。可变车道、收费口和检查通道应设置车道信号灯。8.2.4 全封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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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8.3.1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流的分布由点控、线控逐步过渡到系统协调控制。8.3.2 城市主干路交通信号灯宜实施绿波协调控制。8.3.3 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各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参数,应根据交通流量和流向确定,并满足区域协调控制的要求。8.3.4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对各信号灯进行远程监视和控制; 2 对各信号灯配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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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交通监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管理模式 9.3 交通监控中心 9.4 信息采集设施 9.5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 9.6 信息传输网络 9.7 系统互联和安全 9.8 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 9.9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供电与防雷、接地 9.10 服务信息设施 9.11 可变信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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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宜设立交通监控系统。9.1.2 交通监控系统应由监控中心、外场监控设施和信息传输网络等组成,应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等全部或部分功能。9.1.3 交通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城市规模,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交通量和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按表9.1.3的要求确定。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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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理模式
9.2.1 一座城市宜设一处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对全市道路网络的交通运行实施集中监控和管理。9.2.2 当城市道路网络规模较大且路网形态和交通状态具有明显的分区域分散布置特征时,可根据管理需求设置区域交通监控中心。区域交通监控中心宜作为交通监控中心下属的交通监控分中心。9.2.3 城市特大桥梁和中、长、特长隧道宜设置独立的监控中心,对于地理位置分布较近又便于统一管理的,宜设置联合的监控中心。该监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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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交通监控中心
9.3.1 交通监控中心宜配置监控信息存储和处理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信息发布和服务系统、应急指挥和处置系统以及信息通信网络系统。9.3.2 交通监控软件系统宜具备对各类交通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功能,以及对多种交通状态和交通异常事件的自动检测判断功能,能针对常发性和偶发性交通拥挤或阻塞自动生成交通控制对策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相应的信息发布诱导方案。条文说明9.3.1 交通监控中心是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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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信息采集设施
9.4.1 信息采集设施主要应由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气象检测仪等构成。9.4.2 Ⅰ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全路段连续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实行全路段全覆盖监控。在城市中、长、特长隧道等特殊路段应设置完善的紧急报警设施。9.4.3 Ⅱ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全路段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实行全路段监控。在交通量大的互通立交、出入匝道宜全覆盖设置。9.4.4 Ⅲ级交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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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
9.5.1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主要应由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交通信号控制设施等构成。9.5.2 Ⅰ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道路沿线及相关路段设置能够及时发布诱导信息,以疏解常发性交通拥挤所必需的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等信息发布设施。在道路沿线、入口匝道等特殊路段应布设满足交通控制管理需求的交通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匝道开放/关闭可变信息标志等设施。有特别需要可增设交通违法事件检测记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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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信息传输网络
9.6.1 交通监控系统宜设置独立的信息传输网络。不具备条件时,可利用社会资源组建信息传输网络。9.6.2 信息传输网络宜采用光纤通信方式。条文说明9.6.1 交通监控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信息传输网络。在不具备全部独立设置条件时,可通过借助部分或全部社会资源如电信网络资源、无线通信网络资源等,设置信息传输网络。9.6.2 不论是何种信息传输网络,均优先考虑采用光纤通信方式,以提高网络的实时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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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系统互联和安全
9.7.1 系统互联应包括监控中心与监控分中心、监控中心与上级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以及各中心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通过互联实现交通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建立交通信息系统之间的运管协调和交通事件的协同处置等。9.7.2 系统互联应制订符合信息及应用安全需求的安全策略,并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平台。条文说明9.7.1 监控中心与其他各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宜采用基于路由器或以太网路由交换机的互联方式,采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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