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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5.3 版面设计
5.3.1 标志版面形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 标志版面形状5.3.2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版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根据数字、文字高度及其间隔等要素计算确定。表5.3.2 标志版面尺寸续表 5.3.25.3.3 标志版面颜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表5.3.3 标志版面颜色5.3.4 指路标志的版面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简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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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材料
5.4.1 标志板版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5.4.2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标志应采用一级~三级反光膜,在曲线段或其他危险路段应采用二级以上反光膜。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应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5.4.3 标志底板及支撑结构宜选用轻型材料与结构制作,并应满足强度、刚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要求。5.4.4 可变信息标志板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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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支撑方式与结构设计
5.5.1 根据标志传递的信息重要程度、版面尺寸、交通量、车道数、设计风速、路侧条件及悬挂位置等要求,标志板可采用柱式、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等支撑方式。5.5.2 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板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基底应力验算。5.5.3 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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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标线
6.1 一般规定 6.2 标线设置6.3 材料6.4 轮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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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标线应符合道路使用的功能要求,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6.1.2 标线可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6.1.3 标线应能清晰地识别与辨认,并符合白天、雨天、夜间视认性规定的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设置反光交通标线。条文说明6.1.1 交通标线为道路使用者提供了应该遵循的交通规则及其可行驶的范围,是对交通流设置“路权”或限制交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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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标线设置
6.2.1 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道路双向行驶机动车时,对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黄色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白色车行道分界线; 2 城市快速路应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划车行道边缘线,其他等级道路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宜划车行道边缘线; 3 机非分离行驶的路段当无实物隔离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应划车行道边缘线(机非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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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材料
6.3.1 材料应耐久、耐磨耗,耐腐蚀,与路面黏结力强,并具有良好的辨别性和防滑性。6.3.2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反光标线。白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35,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50mcd•lx-1•m-2;黄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27,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mcd•lx-1•m-2。6.3.3 标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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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轮廓标
6.4.1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及立交出入口匝道等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2 在小半径弯道、连续转弯、视距不良等事故易发地段,应设置轮廓标; 3 设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左侧;无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 4 轮廓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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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护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防撞护栏 7.3 防撞垫 7.4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7.5 人行护栏 7.6 分隔设施 7.7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 7.8 防眩设施 7.9 声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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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防护设施应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7.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7.1.3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7.1.4 防护设施宜简洁大方,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条文说明7.1.2 道路建筑界限是为了保证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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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撞护栏
7.2.1 防撞护栏防护等级分为六级,各等级的碰撞条件与设计防护能量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表7.2.1 防撞护栏的碰撞条件与设计防护能量续表 7.2.1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7.2.2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低于70kJ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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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防撞垫
7.3.1 防撞垫防撞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3.1的规定。表7.3.1 防撞垫防撞等级7.3.2 快速路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的护栏端部应设置防撞垫。主干路主线分流端、中央分隔带护栏端部、匝道出口的护栏端部宜设置防撞垫。7.3.3 快速路与主干路的路侧构造物前端、收费岛前端宜设置防撞垫。7.3.4 防撞垫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3.4的规定。表7.3.4 防撞垫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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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7.4.1 在行驶中的车辆容易越出行驶限界,撞击到桥梁墩柱结构、主梁结构、隧道洞口的入口两侧和顶部结构、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等,这些限界结构处应设置限界结构防撞设施。7.4.2 道路的正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前方设置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及加强墩柱结构抗撞等防撞设施;侧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侧设置并加强防撞护栏;顶面限界结构防撞可采取设置防撞结构和警告、限界标志措施等。7.4.3 路侧设置组合式或混凝土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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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人行护栏
7.5.1 下列位置应设置人行护栏: 1 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人行护栏; 2 桥梁的人行道外侧,应设置人行护栏; 3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商业中心等人流汇聚区的车道边,应设置人行护栏; 4. 交叉口人行道边及其他需要防止行人穿越机动车道的路边,宜设置人行护栏,但在人行横道处应断开; 5 在非全封闭路段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口附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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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分隔设施
7.6.1 下列位置应设置分隔设施: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m;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护栏高度,且不高于0.70m,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断口处应设置分隔柱; 2 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3 非机动车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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