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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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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7.25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7.25.1 车速较快、视距不好等易产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7.25.2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应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之前,标志至交通事故易发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25.3 当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时,宜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7.25.4 当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时,宜采用辅助说明标志对危险因素进行简要说明。7.25.5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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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慢行标志
7.26.1 下列条件应设置慢行标志: 1 当道路前方由于各种原因易发生交通事故,或路面损坏,或道路急弯、陡坡和视距不良等,造成道路不能平稳、正常通行时; 2 在前方因某些特殊需要减速慢行时。7.26.2 慢行标志距危险路段或特殊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26.3 当设置慢行标志时,宜采用辅助标志告知其原因。7.26.4 慢行标志属临时性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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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注意危险标志
7.27.1 在本规范所列警告标志未能包括的其他危险路段前,应设置注意危险标志。7.27.2 注意危险标志距危险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27.3 注意危险标志不宜设置在已设置了其他警告标志的同一地点。7.27.4 注意危险标志不宜单独使用,其下应设置辅助标志,说明危险原因。7.27.5 注意危险标志属临时性应急措施,一旦上述路段的危险状况获得解决,注意危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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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建议速度标志
7.28.1 弯道、出口、匝道前的适当位置,宜设置建议速度标志。7.28.2 建议速度标志距需减速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28.3 快速路出口处设置的建议速度标志,应设置在减速车道的适当位置。7.28.4 建议速度标志不宜单独使用,宜与其他警告标志联合使用或附加辅助标志。条文说明7.28.1 当建议速度标志与警告标志联合使用时,警告标志警告、提示道路使用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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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7.29.1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距不良、车辆间速度差过大的长陡坡等路段之前; 2 有车流交织的路段前; 3 视距变差的路段前; 4 不易感觉到车速变化的路段前; 5 有高速和低速车道并行的多车道道路上,容易出现流量集中变化的路段前。7.29.2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与经常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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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2 交叉口预告标志 8.3 交叉口告知标志 8.4 路名牌标志 8.5 街道名称标志 8.6 地点方向标志 8.7 地点距离标志 8.8 著名地点标志 8.9 分界标志 8.10 地点识别标志 8.11 停车场标志 8.12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8.13  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 8.14  观景台标志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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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应设置指路标志。各种指路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8.1.2 指路标志的设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指路标志信息分层应根据路网内主要道路、交通结点以及重要地区等信息,按本规范表8.1.5的规定进行信息分层; 2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布设,应根据交叉口各交叉道路的等级,按本规范第8.1.3条的规定设置,并应按本规范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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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交叉口预告标志
8.2.1 交叉口预告标志的设置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规定。8.2.2 交叉口预告标志宜设在交叉口告知标志上游150m~500m处(图8.1.3),并宜设置于道路行车方向的右上方,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若条件受限,可向交叉口适当前移,但距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少于100m,且不应遮挡其他交通标志。8.2.3 交叉口预告标志宜采用图案形式,对畸形或多岔交叉口应通过图案体现交叉口的形状。条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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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交叉口告知标志
8.3.1 交叉口告知标志的设置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规定。8.3.2 交叉口告知标志宜设置在距离交叉口停车线30m~80m处,宜设置于道路行车方向的右上方,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8.3.3 当连续设置的第Ⅰ(或Ⅱ)类交叉口告知标志中,插入第Ⅲ类告知标志时,则被插入的第Ⅰ(或Ⅱ)类交叉口告知标志间传递的路径信息应连续,且不应出现该处第Ⅲ类告知标志中的路径信息。条文说明8.3.2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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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路名牌标志
8.4.1 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路名牌标志。8.4.2 路名牌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人行道边,标志版面应与行车方向平行;机非分隔带或主辅分隔带宜增设路名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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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街道名称标志
8.5.1 城市道路宜设置街道名称标志。8.5.2 街道名称标志宜设置在交叉口下游30m~100m处,位于车行道右侧,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当两个交叉口间距较大时,可重复设置。8.5.3 街道名称标志版面中的文字,应按自左至右或自上至下的方式排列,文字排列应保证路名易于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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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地点方向标志
8.6.1 在设置有主、辅路断面的城市干路,当主路与辅路前方通达不同的地点、道路时,应设置地点方向标志。8.6.2 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道路通达方向分岔起始点的主、辅路分隔带中,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8.6.3 当地点方向标志采用路侧柱式支撑方式,并位于低处设置时,版面中的箭头宜采用斜向下方向;当地点方向标志采用悬臂式支撑方式,标志位于高处设置时,版面中的箭头宜采用斜向上方向。条文说明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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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地点距离标志
8.7.1 指示前方所要经过的城市重要地区、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和距离,可设置地点距离标志。8.7.2 地点距离标志应设置在通往城市重要地区、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的上游路段,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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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著名地点标志
8.8.1 当道路经过路径指引标志信息中所选取的远端重要地点或地区(A类、B类)时,宜设置著名地点标志。8.8.2 著名地点标志应设置在沿线重要地点或地区的边缘处,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8.8.3 著名地点标志中的地点或地区名称信息,应与路径指引标志版面中选取的信息一致。8.8.4 当著名地点标志用于快速路时,应采用绿底、白图形、白边边框、绿色衬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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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分界标志
8.9.1 在行政区的分界处可设置分界标志。8.9.2 分界标志应设在行政区的分界处,版面应面对进入该行政区的来车方向;若行政区的分界位于路段中,版面可与行车方向平行,并可标识相邻两区名称。8.9.3 当分界标志用于快速路时,应采用绿底、白图形、白边边框、绿色衬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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