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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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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6 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2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3 会车让行标志 6.4 禁止通行标志 6.5 禁止驶入标志 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7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8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9 禁止掉头标志 6.10 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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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对道路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时,应设置禁令标志。各种禁令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6.1.2 与道路优先权、通行权、某方向通行权相关的标志应在每个道路交叉口设置;与交通管理、限制、停车、检查相关的标志应在所需要的特定地点设置;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应在禁止、限制的出入口处设置;限速大于或等于60km/h,且长度大于5km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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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2.1 道路等级、车速相差较大的非信号控制交叉口,视距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次要道路交叉口前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视距良好、在危险情况下驾驶员能够从容控制停车时,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6.2.2 减速让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入口匝道后未设加速车道或加速车道长度不足时,或先入后出的匝道之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 无信号控制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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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会车让行标志
6.3.1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会车让行标志: 1 道路宽不足2车道及其他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 2 根据交通管理要求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的道路。6.3.2 会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让行路段起始位置。6.3.3 会车让行标志宜与窄路、窄桥、施工等警告标志配合使用。条文说明6.3.1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会车让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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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禁止通行标志
6.4.1 对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6.4.2 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通行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6.4.3 当禁止通行标志有时间或其他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条文说明6.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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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禁止驶入标志
6.5.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6.5.2 禁止驶入标志设置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止驶入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可以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6.5.3 当禁止驶入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条文说明6.5.1 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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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1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6.6.2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道路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3 在禁止某两种车辆通行的路段入口处,应设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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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7.1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6.7.2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道路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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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8.1 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时,必须设置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6.8.2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应设置在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的交叉口之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可重复设置。6.8.3 当禁止车辆左转,但又允许掉头行驶时,应同时设置掉头指示标志。6.8.4 当禁止某类车辆向某一方向通行时,可在禁止某方向通行的标志版面上附加被禁止某类车辆的图形,附加图形时宜符合本规范第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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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禁止掉头标志
6.9.1 在交叉口或路段掉头,对其他车辆严重影响,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时,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6.9.2 禁止掉头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交叉口前中央分隔带适当位置或车道上方,必要时可重复设置; 2 对已有禁止向左转弯(或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标志,可不再设置禁止掉头标志;在允许机动车左转,但禁止车辆掉头的路口,必须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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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10.1 下列情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1 双向2车道的长大隧道、桥梁,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路段,窄桥、弯道、陡坡等超车容易引起危险的路段; 2 圆曲线半径或超车视距小于表6.10.1所列数值的路段。表6.10.1 禁止超车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及超车视距6.10.2 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应设置禁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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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停、放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6.11.2 对车辆长时停放易引起道路交通拥阻或影响车辆通行,但允许车辆临时停靠,完成上下客、装卸货等需要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6.11.3 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应设置在不允许停车或不允许长时停车的地点或路段起点处。禁止停车路段较长时,应重复设置,其间隔宜为100m。6.11.4 当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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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禁止鸣喇叭标志
6.12.1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宜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2 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3 根据交通管理和环境要求,需要禁止车辆鸣喇叭的路段或区域,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6.12.2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鸣路段的起点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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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1 对设有非机动车推行坡道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人行道,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6.13.2 对纵坡坡长大于表6.13.2中限制值的道路等,以及已设置陡坡标志的机非混行道路,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表6.13.2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设置的最大坡长条件6.13.3 其他非机动车骑行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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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 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立交转向匝道起点处,快速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较长的桥梁、隧道入口处; 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因车速较快,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较高时; 3 急弯、陡坡、连续下坡等道路技术指标低于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路面损坏、积水等路况较差或险要路段; 4 其他因交通管理或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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