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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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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13.10 网状线
13.10.1 对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停车的区域,应设置网状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队、公安机关等特殊单位出入口前,应设置网状线; 2 大型商业中心、停车场、重要单位在干路的出入口前,宜设置网状线; 3 其他临时停车易造成堵塞的交叉口,可设置网状线。13.10.2 对交通量较小的交叉口或其他出入口处,可设置简化网状线。13.10.3 网状线应由外围线和内部网格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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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车种专用车道线
13.11.1 车种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公交车外,其他类型车辆及行人不允许进入该车道,应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线; 2 除小型车外,其他类型车辆及行人不允许进入该车道,应设置小型车专用车道线; 3 对规定大型车需在该车道内行驶时,应设置大型车道线; 4 对仅允许多个乘车人的多乘员车辆行驶,未载乘客或乘员数未达规定的车辆不允许入内行驶时,应设置多乘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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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13.12.1 不允许车辆在路段、交叉口掉头,应设置禁止掉头标记。不允许车辆在路段、交叉口左转,可设置禁止左转标记。不允许车辆在路段、交叉口右转,可设置禁止右转标记。13.12.2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道路几何条件或交通的限制,车辆掉头(转弯)易引起交通阻塞或事故的路段或交叉口处,应设置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2 相交道路为单行道,交叉口处宜设置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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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警告标线
14.1 一般规定 14.2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14.3 接近障碍物标线 14.4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14.5 减速标线 14.6 立面标记 14.7 实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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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当警示道路使用者注意道路通行规则时,应设置警告标线。14.1.2 警告标线的类型应符合表14.1.2的规定。表14.1.2 警告标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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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14.2.1 路面宽度变化或车道数变化的路段,应设置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14.2.2 无隔离设施分隔对向交通流时,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应由对向车道分界线和车行道边缘线组成;有隔离设施分隔对向交通流时,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应由内侧和外侧车行道边缘线组成;标线颜色及线宽应与标准段一致。 14.2.3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应沿道路纵向布置(图14.2.3);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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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接近障碍物标线
14.3.1 在指示路面有固定障碍物、警告车辆驾驶者谨慎行车、引导交通流避开障碍物的区域,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14.3.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 1 对向或同向车道分界线处有桥墩、安全岛、分隔带端头、渠化岛、标志基座、灯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障碍物前; 2 收费岛迎车流方向前。14.3.3 接近障碍物标线应由外围线和填充线组成;颜色应根据障碍物所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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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14.4.1 无人看守或有人看守的铁路平交道口前,应设置铁路平交道口标线。14.4.2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宜由交叉线、铁路路面文字标记、横向虚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停止线(或停车让行线)五部分组成,线条及路面文字标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线应为白色反光标线,线宽应为40cm,长应为600cm,宽应为300cm; 2 铁路路面文字标记,应为白色反光线,自左至右标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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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减速标线
14.5.1 在收费站及超限超载检测站前,应设置收费广场减速标线。路段某一区间的机动车车行道内,警告车辆驾驶者前方减速慢行应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可采用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或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14.5.2 车行道减速标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曲线半径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中的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且纵坡大于3.5%的下坡路段应设置车行道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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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立面标记
14.6.1 立面标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跨线桥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端墙立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2 桥梁或隧道净高受限制时,在其立面及前部限高龙门架上,应设置立面标记; 3 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其他市政设施构造物立面上,宜设置立面标记。14.6.2 立面标记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斜线倾角应为45°,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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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实体标记
14.7.1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14.7.2 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14.7.3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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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标线
15.1 一般规定 15.2 突起路标 15.3 轮 廓 标 15.4 弹性交通柱 15.5 作业区的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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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突起路标应固定于路面上,可配合标线使用或替代标线单独使用。15.1.2 轮廓标应沿道路两侧边缘设置,指示道路前进方向或边缘轮廓,应具有逆反射性能或主动发光性能。15.1.3 弹性交通柱应设置在道路上,并预告危险区间的出现,起到引导、防护和隔离作用,宜和路面标线配合使用。15.1.4 作业区应包括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时所形成的作业路段,以及受作业区影响的相关路段。根据作业区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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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突起路标
15.2.1 突起路标可在快速路或其他等级道路上用来标记对向车道分界线、同向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也可用来标记弯道、进出口匝道、导流标线、道路宽度变化、路面障碍物等危险路段。15.2.2 下列情况下,应在车行道边缘线的外侧设置突起路标: 1 长隧道内; 2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路段。15.2.3 下列情况下,宜设置突起路标: 1 隧道内车行道分界线上;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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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轮廓标
15.3.1 在快速路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连接匝道或连接道路,应连续设置轮廓标。15.3.2 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小半径及视距不良路段,连续急弯陡坡路段,以及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宜设置轮廓标。15.3.3 按行车方向,轮廓标宜在道路左右两侧对称布置;在道路的左侧应安装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右侧应安装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15.3.4 直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隔应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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