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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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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10.1 一般规定
10.1.1 管节浮运、沉放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条件、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10.1.2 管节浮运、沉放过程中,应对管节姿态进行实时监控。10.1.3 浮运航道宜利用现有航道。条文说明10.1.1 管节浮运方式主要有绞拖、拖轮拖带以及驳船浮运等,长距离浮运或者浮运航道、水文条件复杂时,应进行管节拖航阻力试验研究,以确定浮运方式、路线、速度以及安全措施等重要指标。沉放方式主要有起重船吊沉法、
2024-12-4 16:24
10.2 管节浮运
10.2.1 管节浮运应进行管节稳定性和主缆受力数值模拟分析计算,水文条件复杂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10.2.2 管节浮运工况内力应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作用下,按波浪最不利波长进行计算。10.2.3 管节拖航时应对拖航阻力进行验算。10.2.4 浮运之前,应对管节本体、端封墙、水密门进行检漏测试。10.2.5 应对浮运区域的水文、气象等历史资料进行分析,结合潮位、水深、水流速度、水重度、风速、波高的监
2024-12-4 16:24
10.3 管节沉放
10.3.1 管节应根据不同沉放阶段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内力计算。10.3.2 管节沉放水流阻力应按不同沉放阶段的工况、不同水深的水流方向和流速,结合管节沉放施工方案进行计算。10.3.3 管节沉放作业窗口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速不应大于10m/s; 2 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6m/s; 3 浪高应小于0.5m; 4 能见度应大于1000m。10.3.4 管节沉放过程中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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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管节基槽、基础垫层和回填
11.1 一般规定 11.2 基槽 11.3 基础垫层
2024-12-4 16:24
11.1 一般规定
11.1.1 管节基础应满足管节在施工、运营等各种工况下的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要求。11.1.2 基础垫层可采用先铺法和后填法。11.1.3 管节基底存在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液化土地层或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并采用适当的结构措施。11.1.4 管节总沉降量应根据地基沉降量和垫层沉降量确定。11.1.5 管节地基沉降量计算应计入地基先卸载再回填的效应以及基槽回淤的作用。11.1.6 隧道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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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槽
11.2.1 基槽断面形式应根据隧址的工程地质、水文条件、隧道断面和埋深等条件确定。11.2.2 基槽横断面底部与管节侧墙单侧宽不宜小于2.0m,曲线段宜适当加宽。11.2.3 基槽底部设计高程应根据隧道底板标高和基础垫层厚度确定。11.2.4 基槽边坡应通过稳定性验算或成槽试验确定,稳定性验算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在缺乏基础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 181-5的相
2024-12-4 16:24
11.3 基础垫层
11.3.1 基础垫层设计应满足管节结构受力和沉降控制的要求。11.3.2 基础垫层压缩模量等计算参数宜通过载荷板试验获取。11.3.3 管节基础垫层厚度不宜小于0.6m,且不宜大于1.5m。11.3.4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沉管法隧道,管节基础垫层应进行抗地震液化验算。11.3.5 先铺法基础垫层铺设整平高程允许偏差应为±40mm。11.3.6 后填法管节临时支撑安装精度应符合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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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回填
11.4.1 管节沉放后应及时对基槽进行回填覆盖,回填选用级配良好、透水性强、不液化、对隧道耐久性无危害、环保的材料。11.4.2 基槽回填应根据回填料和回填部位,按先低后高、分段分层、对称均衡的原则进行,各阶段施工中隧道横断面两侧回填高差应为+500mm,最终允许偏差应为+300mm。11.4.3 管节对接完成后,应及时在管节两侧进行锁定回填,锁定回填长度可为8m~10m,高度不超过所在管节顶部
2024-12-4 16:24
12 护岸和衔接段
12.1 一般规定 12.2 护岸 12.3 衔接段
2024-12-4 16:24
12.1 一般规定
12.1.1 衔接段应根据隧道结构受力及施工要求,结合护岸工程进行设计。12.1.2 衔接段除应满足防渗、防汛等要求外,还应满足施工期管节水力压接要求。12.1.3 护岸与衔接段设计时应采取降低水下基槽开挖对既有岸线防汛体系影响的措施。12.1.4 护岸与衔接段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施工监测设计。
2024-12-4 16:24
12.2 护岸
12.2.1 护岸结构形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周边建(构)筑物、堤防等级、岸壁结构承载力及稳定性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与永久性堤岸工程结合设计。12.2.2 护岸结构应根据基槽开挖边坡变化情况以及功能要求分段设计。12.2.3 护岸结构的防洪、防渗及变形标准不应低于既有堤岸。当护岸结构作为永久性堤岸时,还应满足规划堤岸的要求。12.2.4 护岸结构设计应根据不同工况,按最不利水位计算。条文
2024-12-4 16:24
12.3 衔接段
12.3.1 衔接段端头围护结构应便于拆除,原有防汛体系在端头围护结构拆除前后都应保持完整。12.3.2 管节水力压接时应计算衔接段所承受的水平推力,当衔接段自身不满足止推要求时应增设附加的止推措施。12.3.3 衔接段应满足相邻沉管管节基础刚度差异所带来的结构受力与变形需求。12.3.4 管节与衔接段对接范围内,衔接段两侧的护岸结构侧壁与管节之间的净距应满足管节浮运及水下对接作业空间要求,且不宜
2024-12-4 16:24
13 干坞
13.1 一般规定 13.2 固定干坞 13.3 工厂化干坞 13.4 移动干坞
2024-12-4 16:24
13.1 一般规定
13.1.1 干坞位置、规模及类型应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和航道条件、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管节预制工艺等综合确定。13.1.2 干坞可选用既有船坞,新建干坞宜结合土地开发统筹建设。13.1.3 干坞坞顶防洪标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相关规定。13.1.4 干坞基坑开挖与边坡支护应进行强度、变形和稳定性计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2024-12-4 16:24
13.2 固定干坞
13.2.1 干坞坞底平面尺寸应根据管节平面布置、施工工艺及灌水、排水系统等要求综合确定。 13.2.2 固定干坞坞底标高Ha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H0——管节出坞设计水位标高(m); H——管节外包高度(m); hg——管节干舷高度(m); Hs——管节底部至坞底的起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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