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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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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6.2 点支承玻璃面板
6.2.1 矩形玻璃面板宜采用四点支承,三角形玻璃面板宜采用三点支承。相邻支承点间的板边距离,不宜大于1.5m。点支承玻璃可采用钢爪支承装置或夹板支承装置。采用钢爪支承时,孔边至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6.2.2 点支承玻璃面板采用浮头式连接件支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支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8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中,安装连接件的单片玻璃厚度也应符合本条规定。钢板夹持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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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聚碳酸酯板
6.3.1 聚碳酸酯板最大应力和挠度可按照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6.3.2 聚碳酸酯板可冷弯成型,中空平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板材厚度的175倍,U形中空板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厚度的200倍,实心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板材厚度的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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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金属平板
6.4.1 单层金属板和铝塑复合板宜四周折边或设置边肋;折边高度不宜小于20mm。铝蜂窝复合板可折边或将面板弯折后包封板边。铝塑复合板开槽时不得触及铝板,开槽后剩余的板芯厚度不应小于0.3mm;铝蜂窝复合板背板刻槽后剩余的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蜂窝复合板和铝塑复合板的芯材不宜直接暴露于室外,不折边的铝塑复合板和铝蜂窝复合板宜在其周边采用铝型材镶嵌固定。6.4.2 金属平板可根据受力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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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压型金属板
6.5.1 压型金属屋面板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直立锁边板(图6.5.1)、卷边板或暗扣板。图6.5.1 直立锁边板1—中间加筋板件;2—中间加筋肋;3—腹板6.5.2 铝合金面板中腹板和受压翼缘的有效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计算。钢面板中腹板和受压翼缘的有效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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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支承结构设计
6.6.1 支承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等相关规定。6.6.2 单根支承构件截面有效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的板件和双侧加肋的板件的宽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铝合金型材有效截面部位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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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硅酮结构密封胶
6.7.1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6.7.3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7mm,其粘结厚度应符合本规程第6.7.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6mm。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厚度的2倍。6.7.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验算。在风荷载、雪荷载、积灰荷载、活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其拉应力或剪应力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在永久荷载作用下,其拉应力或剪应力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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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构造及连接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玻璃采光顶 7.3 金属平板屋面 7.4 压型金属板屋面 7.5 聚碳酸酯板采光顶 7.6 预埋件与后置锚固件 7.7 光伏组件及光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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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采光顶、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够承受并可靠传递其受到的荷载或作用,并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7.1.2 采光顶、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可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采用螺栓连接、挂接或插接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动、防滑移、防脱离措施。7.1.3 当连接件与所接触材料可能产生双金属接触腐蚀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腐蚀。7.1.4 与主体结构相对应的变形缝应能够适应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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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玻璃采光顶
7.2.1 支承玻璃或光伏玻璃组件的金属构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点支承爪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138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7.2.2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半隐框或明框采光顶构造时,宜根据建筑物功能需要,在室内侧支承构件上设置冷凝水收集和排放系统。7.2.3 框支承玻璃面板可采用注胶板缝或嵌条板缝。明框采光顶面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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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金属平板屋面
7.3.1 金属平板屋面的构造与连接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相关规定。7.3.2 面板周边可采用螺栓或挂钩与支承构件连接,且螺栓直径不宜小于4mm,螺栓的数量应根据板材所承受的荷载或作用计算确定,铆钉或锚栓孔中心至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倍的孔径;孔中心距不应小于3倍的孔径。挂钩宜设置防噪声垫片。7.3.3 金属平板屋面系统板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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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压型金属板屋面
7.4.1 压型屋面板用铝合金板、钢板的厚度宜为0.6mm~1.2mm,且宜采用长尺寸板材,应减少板长方向的搭接接头数量。直立锁边铝合金板的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7.4.2 金属屋面板长度方向的搭接端不得与支承构件固定连接,搭接处可采用焊接或泛水板,非焊接处理时搭接部位应设置防水堵头,搭接部分长度方向中心宜与支承构件中心一致,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小于表7.4.2规定的限值:表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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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聚碳酸酯板采光顶
7.5.1 U形聚碳酸酯板应通过奥氏体型不锈钢连接件与支承构件连接,并宜采用聚碳酸酯扣盖勾接,U形聚碳酸酯板与扣盖间的空隙宜采用发泡胶条密封(图7.5.1)。采光顶较长时U形聚碳酸酯板可采用错台搭接方法搭接。图7.5.1 U形聚碳酸酯板的连接1—扣盖;2—连接件;3—U形聚碳酸酯板7.5.2 聚碳酸酯板支承结构宜以横檩为主,间距应经计算确定,其间距范围宜为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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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预埋件与后置锚固件
7.6.1 支承构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宜通过试验验证其可靠性。7.6.2 屋面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连接的可靠性,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2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检验; 3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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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光伏组件及光伏系统
7.7.1 点支承光伏组件的电池片(电池板)至孔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0mm;框支承光伏组件电池片(电池板)至玻璃边的距离不宜小于30mm。7.7.2 光伏采光顶电线(缆)、电气设备的连接设计应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应满足安装维护要求。型材断面结构和支承构件设计应考虑光伏系统导线的隐蔽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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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工制作
8.1 一般规定 8.2 铝合金构件 8.3 钢结构构件 8.4 玻璃、聚碳酸酯板 8.5 明框采光顶组件 8.6 隐框采光顶组件 8.7 金属屋面板 8.8 光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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