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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
2024-12-6 16:05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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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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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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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 ——套型阳台面积(㎡/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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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2 卧室、起居室(厅) 5.3 厨房 5.4 卫生间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6 阳台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8 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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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条文说明5.1.1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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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条文说明5.2.1 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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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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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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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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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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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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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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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2 安全疏散出口 6.3 楼梯 6.4 电梯 6.5 走廊和出入口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7 信报箱 6.8 共用排气道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10 附建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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