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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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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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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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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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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条文说明6.5.1 外廊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主要通道,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从调查来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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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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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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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共用排气道
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6.8.4 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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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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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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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内环境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2 自然通风 7.3 隔声、降噪 7.4 防水、防潮 7.5 室内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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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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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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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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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条文说明7.4.1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渗漏,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住宅防水不仅仅地下室要采取措施,地上也要采取措施,原规范仅在共用部分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够全面。此次规范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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