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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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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表8.3.2 采暖计算温度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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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燃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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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电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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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3 防火间距 9.4 防火构造 9.5 安全疏散 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7 消防电气 9.8 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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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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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表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条文说明9.2.1 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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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防火间距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表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9.3.1 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即应从满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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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防火构造
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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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安全疏散
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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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1 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说明9.6.1 本条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建筑层数界限统一调整为8层。对于建筑层数较高的各类住宅建筑,其火势蔓延较为迅速,扑救难度大,必须设置有效的灭火系统。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卷盘和干管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具有使用方便、灭火效果好、价格便宜、器材简单等优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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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消防电气
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条文说明9.7.1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做了规定。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主要利用建筑物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合理地确定供电负荷等级,对于保障建筑消防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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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消防救援
9.8.1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9.8.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条文说明9.8.1 本条对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周围设置消防车道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外部救援的实施。 9.8.2 为保证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迅速开到附近的天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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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节能
10.1 一般规定 10.2 规定性指标 10.3 性能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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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 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 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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