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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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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 坡道的坡度高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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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地下室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 库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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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材料 6.3 地基基础 6.4 上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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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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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材料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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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基基础
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条文说明6.3.1 地基基础设计是住宅结构设计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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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上部结构
6.4.1 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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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内环境
7.1 噪声和隔声 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3 防潮 7.4 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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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噪声和隔声
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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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条文说明7.2.1 日照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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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防潮
7.3.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 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条文说明7.3.1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渗漏,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 7.3.2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 室内表面出现结露最直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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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空气污染
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表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条文说明7.4.1 住宅室内空气中的氨、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很大,应对其活度、浓度加以控制。 氡的活度与住宅选址有关,其他几种污染物的浓度与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以及住宅的通风条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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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备
8.1 一般规定 8.2 给水排水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4 燃气 8.5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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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条文说明8.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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