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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13.1 一般规定
13.1.1 制浆造纸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和《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计算细则》QB 1022的有关规定。13.1.2 制浆造纸厂中生产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处理达标排放。13.1.3 制浆造纸厂应采用可再生资源和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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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选址与总图布置的环境保护要求
13.2.1 制浆造纸厂选址应对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及城乡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等基本环境要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13.2.2 专用铁路、公路、长输管路等的选线应选择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小的线路。13.2.3 制浆造纸厂不应设在当地城建、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防护区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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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备料
13.3.1 湿法备料的洗涤用水应循环使用,需排放的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13.3.2 树皮、木屑、蔗髓、苇末及草灰等车间废料宜资源化利用。条文说明13.3.1 回用水宜经沉淀后利用,当必须排放时,应经工厂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13.3.2 树皮、木屑、蔗髓、苇末、草灰宜作为生物质燃料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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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化学制浆
13.4.1 工艺设计应选择低能耗连续或间歇蒸煮,原料预浸和液比调节应使用稀黑液。13.4.2 当蒸煮设备放汽及喷放时,应回收有用成分及热量,不应直接排空。13.4.3 粗浆的除节、筛选宜采用封闭筛选工艺,筛渣应回收利用。13.4.4 浆料洗涤应优先使用蒸发工段二次冷凝水。13.4.5 多段逆流洗涤的洗浆机组应配有排气罩及排气装置,排放的气体宜与滤液槽、浆塔排气集中进入全厂低浓臭气收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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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机械制浆
13.5.1 化学机械制浆车间应充分利用白水,减少纤维流失,降低污染负荷。13.5.2 在化学机械浆与化学制浆系统并存的项目中,化学机械浆高浓废水宜进入化学制浆碱回收系统共同回收。13.5.3 应采用低能耗的磨浆工艺及设备,磨浆过程产生的热量应回收利用。条文说明13.5.1 浓缩浆料的白水应用于前面工序的浆料稀释。13.5.2 化学机械浆高浓废水经预蒸发,宜与化学制浆黑液提取工段的稀黑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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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废纸浆
13.6.1 废纸制浆车间白水应循环利用。13.6.2 浆渣宜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条文说明13.6.1 废纸制浆工艺设计中,水应逐级回用,废纸碎解宜用白水。13.6.2 浆渣宜视排除地点确定综合利用的方法,有条件的制浆造纸厂宜设置焚烧炉综合处理废纸制浆和造纸所产生的废渣和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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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造纸
13.7.1 造纸机干燥部应采用多段通汽或其他节能型干燥方式,冷凝水应回收利用,主冷凝水槽闪蒸产生的二次蒸汽宜综合利用。13.7.2 真空系统产生的白水宜收集后回用。13.7.3 大型造纸厂造纸车间真空系统宜使用透平真空泵,排出气体宜综合利用。条文说明13.7.1 通过多段通汽系统或热泵系统可有效利用分段通汽之间的压差所产生的二次蒸汽,也有利于烘缸冷凝水的排放的通畅、提高干燥效率,亦可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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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碱回收
13.8.1 蒸发污冷凝水应分级收集和利用。13.8.2 采用硫酸盐制浆工艺的化学制浆生产过程应设置臭气的收集处理系统。13.8.3 碱回收炉的排烟系统应设除尘设备。13.8.4 碱回收炉和石灰窑烟气排放标准、烟囱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要求。13.8.5 碱回收车间、碱回收炉生产的过热蒸汽应送热电站或自设汽机间发电。13.8.6 碱回收车间各工段应有回收处理含碱废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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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其他
13.9.1 废水宜采用管道排放,并接入本企业厂区废水管网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的有关规定。13.9.2 当间断排放的污水或有冲击负荷波动时,宜设置污水调节池。13.9.3 在污水排放处,宜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水量的设施。13.9.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及堆场,地面或墙壁的冲洗水,应进入污水系统。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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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职业安全卫生
14.1 一般规定14.2 防火防爆14.3 防雷、电气安全14.4 防烫14.5 安全色、安全标志14.6 噪声防护、防振动14.7 防尘14.8 防毒、防腐、防辐射14.9 防暑、防寒、防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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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职业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4.1.1 职业安全设计包含:防火防爆、采光、照明、防雷及电气安全、压力容器及管道、噪声防护及减震、防尘、防毒、防腐、防辐射、防暑、防湿、安全色、安全标志等内容,涉及工艺、总平面、建筑、结构、电气、动力、仪表及自动控制、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各专业。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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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防火防爆
14.2.1 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通畅、消防水管网的合理布置和消防用水的水量。车间内外消火栓的设置、给水设施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在易燃易爆的罐区、车间、作业区和储存库,应设置专用的灭火设施及室内外消火栓。 3 原材料和生产成品应存放在堆场或仓库内,原料、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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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防雷、电气安全
14.3.1 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原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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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防烫
14.4.1 工作温度大于60℃的设备和管道应有保温措施。当工艺要求裸露、表面温度大于60℃时,在基准面上不大于2.1m、距离操作平台不大于0.75m范围内应采取操作人员的防烫保护措施,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14.4.2 碱回收炉的熔融物溜槽、设备传动部件的齿轮、链条、皮带等应设置保护罩。蒸汽安全阀应设置防止人员被烫伤的保护装置,熔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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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安全色、安全标志
14.5.1 易发生事故与危害的设备、管道及地点应涂安全色和设置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14.5.2 严禁随意开启和关闭的阀门应加锁,并应挂以明显的标志牌。14.5.3 传动设备除应设置防护罩外,还应设置安全标志。条文说明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和标志要求应在设计说明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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