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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1.1 建筑物内 10kV 及以上供电线路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水幕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民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供电干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6.1.3 除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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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相关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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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 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宿舍的房间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的火灾探测器。 6.3.2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6.3.3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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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防烟系统 7.2 排烟系统 7.3 系统控制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7.5 暖通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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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防烟系统
7.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小于或等于 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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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排烟系统
7.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2 条第 1 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3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2 条第 2 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7.2.3 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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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系统控制
7.3.1 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加压送风机。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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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7.4.1 《防排烟标准》第 7.2.6 条、第 8.2.5 条中,当进行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测试时,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4.6条、本《指南》第 7.1.19 条及设计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7.4.2 《防排烟标准》第 7.2.7 条、第 8.2.6 条中,当进行排烟口、补风口的风速、风量测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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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暖通空调系统
7.5.1 地下燃气(燃油)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机房等的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地上建筑内或室外,当确有困难时,排风机可布置于锅炉房(或机组机房)自然通风良好的泄爆井内,或设置于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专用机房内,其自然进、排风开口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专用机房地面面积的 5%,进风口应布置于机房底部,排风口应布置在机房顶部,排风口宜通至室外。条文修订说明7.5.1 《指南》(201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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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热能动力
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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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8.1.1 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 0.7MW 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泄压措施。 8.1.2 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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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9.2 儿童活动场所 9.3 “有顶步行街”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 9.5 菜市场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9.7 体育馆、游泳馆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9.9 汽车4S店 9.10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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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9.1.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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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儿童活动场所
9.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9.2.2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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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有顶步行街”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 24m;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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