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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3.2 防火卷帘、中庭
3.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3.2.2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 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3.2.3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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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外墙保温
3.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7.2 条第 1 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3.3.2 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建筑高度大于 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3.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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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结构、构造
3.4.1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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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固定窗
3.5.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5.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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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2 疏散楼梯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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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1 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 4.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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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疏散楼梯
4.2.1 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2.2 当层数超过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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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3.1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确需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卷帘总长度不得超过 6m。 4.3.2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4.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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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给水
5.1 消防水源 5.2 消防水泵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 其他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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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水源
5.1.1 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5.1.2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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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水泵
5.2.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 1.5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 0.02MPa。 5.2.2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条文修订说明5.2.1 《指南》(2017 年版)第 115 条,局部文字修改。 5.2.2 《指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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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3.1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 5.3.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 0.50MPa 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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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 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 500 ㎡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2 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 1 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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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灭火系统
5.5.1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地下一层汽车库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5.5.2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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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电气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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