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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hospital GB 51039-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综合医院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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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综合医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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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 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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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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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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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测算;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 重症监护病房(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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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址 4.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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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 不应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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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 6 应有完整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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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门诊部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5 住院部用房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7 手术部用房 5.8 放射科用房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2 介入治疗用房 5.13 检验科用房 5.14 病理科用房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5.16 内窥镜科用房 5.17 理疗科用房 5.18 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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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5.1.3 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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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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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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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条文说明5.4.1 由于传染病种类繁多,又具较强的传染性,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院内感染,必须在感染疾病门诊的总体位置和出入口方面加以规定。本条提出了感染门诊总体布局的基本要求,特别强调要自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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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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