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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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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7.1 一般规定
7.1.1 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7.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 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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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洁净用房。 7.2.2 洁净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按表7.2.2分级。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2规定上限的1.2倍。表7.2.2 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注:局部集中送风时的标准。若全室为单向流时,局部标准应为全室标准。7.2.3 Ⅰ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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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门诊部
7.3.1 门诊部应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采暖系统时,候诊区、办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7.3.2 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7.3.3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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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急诊部
7.4.1 急诊部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系统,可24h连续运行,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夏季空调温度不宜高于26℃。 7.4.2 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排用,不应系统回风,与相邻并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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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住院部
7.5.1 普通病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 2 设置普通空调时,冬季温度宜在20℃以上,夏季温度不宜高于27℃;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 3 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排风换气次数宜为10次/h~15次/h。 7.5.2 产科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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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手术部
7.6.1 洁净手术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7.6.2 一般手术室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0℃,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应采用末端过滤器效率不低于高中效过滤器的空调系统或全新风通风系统。室内应保持正压,换气次数不得低于6次/h。噪声不应大于50dB(A)。条文说明7.6.2 一般手术室由于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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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医技科室
7.7.1 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2 采用普通空调时,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 7.7.2 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应按Ⅰ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取卵室应按Ⅱ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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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7.8.1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无菌存放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不应低于5Pa的正压,去污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和室外均应维持不低于5Pa的负压。7.8.2 无菌存放区宜按不低于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高压灭菌器应设置局部通风,低温灭菌室应有独立排风系统,温度冬季不宜低于18℃,夏季不宜高于24℃;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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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2 电源 8.3 安全保护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5 安全电源系统 8.6 照明设计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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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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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电源
8.2.1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 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 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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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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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4.1 医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用IT系统宜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低于0.5kVA,且不宜超过8kVA; 2 隔离变压器应靠近使用场所,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3 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 4 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时,流向外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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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安全电源系统
8.5.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一导体上的电压下降值高于标准电压10%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应符合表8.5.1的规定。表8.5.1 安全电源的分类8.5.2 当主电源故障时,下列场所应由安全电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电。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 安全电源和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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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照明设计
8.6.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8.6.2 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8.6.3 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 8.6.4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 8.6.5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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