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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GB 50188-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5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镇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8-2007,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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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 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有关镇规划的标准,是加强镇规划建设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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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置的镇。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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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2 规划人口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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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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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Q=Q0(1+K)n+P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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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4.2 用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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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用地分类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续表 4.1.3续表 4.1.3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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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用地计算
4.2.1 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4.2.3 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2.4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4.2.5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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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3 建设用地比例5.4 建设用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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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5.1.2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条文说明5.1.1 镇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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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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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设用地比例
5.3.1 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 建设用地比例5.3.2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条文说明5.3.1 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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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设用地选择
5.4.1 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5.4.2 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5.4.3 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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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用地规划
6.0.1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6.0.2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 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 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6.0.3 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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