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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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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 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表7.0.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续表 7.0.1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7.0.2 公共设施的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7.0.3 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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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3 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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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道路交通规划
9.1 一般规定9.2 镇区道路规划9.3 对外交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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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道路交通规划主要应包括镇区内部的道路交通、镇域内 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以及对外交通的规划。9.1.2 镇的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道路交通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9.1.3 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镇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 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镇区内部的道路系统,以及镇域 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干线的衔接,并应有利于镇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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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 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9.2.2 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9.2.3 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续表 9.2.39.2.4 镇区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镇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按表9.2.4确定。表9.2.4 镇区道路系统组成 注:表中●—&m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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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外交通规划
9.3.1 镇域内的道路交通规划应满足镇区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及农机通行的需要。9.3.2 镇域的道路系统应与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相互协调,并应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公路、铁路、水运等用地及防护地段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9.3.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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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1 一般规定 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5 通信工程规划 10.6 燃气工程规划 10.7 供热工程规划 10.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9 用地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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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综合和用地竖向规划。10.1.2 镇的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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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2.1 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10.2.2 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 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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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3.1 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10.3.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排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 2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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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4.1 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10.4.2 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用电负荷可采用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可按下式计算:Q=Q1(1+K)n 式中 Q——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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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通信工程规划
10.5.1 通信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的规划。10.5.2 电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户数量、局(所)位置、发展规模和管线布置。 1 电话用户预测应在现状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电话用户普及率(部/百人); 2 电信局(所)的选址宜设在环境安全和交通方便的地段; 3 通信线路规划应依据发展状况确定,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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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燃气工程规划
10.6.1 燃气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供气范围、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10.6.2 燃气工程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料资源和能源结构的情况确定燃气种类。 1 靠近石油或天然气产地、原油炼制地、输气管沿线以及焦炭、煤炭产地的镇,宜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矿物质气; 2 远离石油或天然气产地、原油炼制地、输气管线、煤炭产地的镇区和村庄,宜选用沼气、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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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供热工程规划
10.7.1 供热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热源、供热方式、供热量,布置管网和供热设施。10.7.2 供热工程规划应根据采暖地区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方式。 1 能源消耗较多时可采用集中供热; 2 一般地区可采用分散供热,并应预留集中供热的管线位置。10.7.3 集中供热的负荷应包括生活用热和生产用热。 1 建筑采暖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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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8.1 镇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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