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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GB 50867-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养老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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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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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2.0.2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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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表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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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
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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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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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用房设置
5.1.1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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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活用房
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5.2.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 2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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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医疗保健用房
5.3.1 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 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小、中型养老设施建筑宜设观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观察室;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并不应少于2床; 3 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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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公共活动用房
5.4.1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5.4.2 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5.4.3 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5.4.4 严寒、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区的养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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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 入住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5.5.2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5.5.3 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5.5.4 职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5.5.5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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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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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建筑物出入口
6.1.1 养老设施建筑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门应采用向外开启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6.1.2 养老设施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缓冲空间。 6.1.3 养老设施建筑的出入口、入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入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2 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3 台阶和坡道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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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竖向交通
6.2.1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3 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宜为320mm~330mm,踢面高度宜为120mm~130m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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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水平交通
6.3.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6.3.2 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固定在走廊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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