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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 50340-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13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公
2024-12-5 08:50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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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2.0.2 老年人住宅 housing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2.0.3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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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3.0.2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老年人口规模配套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建设。3.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防火、防灾标准。在紧急疏散方面,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进行优化设计。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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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地与规划设计
4.1 选址及布局 4.2 道路交通 4.3 场地设施 4.4 绿化景观 4.5 室外坡道、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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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选址及布局
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长趋势,住房及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需要,科学、经济、合理地选择基地,并充分地加以利用。4.1.2 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等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4.1.3 基地应选址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干扰和污染源的地段。4.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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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道路交通
4.2.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4.2.2 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4.2.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2.5%,路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4.2.4 停车库(场)应与老年人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施实现无障碍连通。4.2.5 集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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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场地设施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4.3.2 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4.3.3 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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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绿化景观
4.4.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4.4.2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应低于2.20m。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4.4.3 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条文说明4.4.1 本条对绿地率的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主要是考虑到,当老年人居住建筑建设在非居住类用地时,也应保证基本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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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室外坡道、台阶
4.5.1 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 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 室外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4.5.2 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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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空间
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5.2 公用走廊 5.3 楼梯 5.4 电梯 5.5 扶手 5.6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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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5.1.1 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5.1.2 出入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宽度不应小于0.40m。出入口内外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5.1.3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5.1.4 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出入口宜设置感应开门或电动开门辅助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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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用走廊
5.2.1 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应在走廊中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轮椅回转空间设置间距不宜超过20m,且宜设置在户门处。5.2.2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设置门槛。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材料。5.2.3 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高差无法避免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坡道坡度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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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楼梯
5.3.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5.3.2 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m。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5.3.3 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5.3.4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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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梯
5.4.1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5.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5.4.3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扶手。条文说明5.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电梯是实现老年人上下楼便利最有效的办法,本条要求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均应设置电梯。为了保证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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