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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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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5.5 扶手
5.5.1 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直径宜为40mm,到墙面净距宜为40mm。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扶手宜保持连贯,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5.5.2 轮椅坡道应设置连续扶手;轮椅坡道的平台、轮椅坡道至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连续的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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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安全疏散
5.6.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十八层。5.6.2 公用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均应设置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装置,宜设置音频呼叫装置;辅助逃生装置应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5.6.3 公共空间中的疏散门宜在两侧安装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应配置应急照明和呼叫装置。条文说明5.6.1 各类统计数据表明,火灾中伤亡的大部分是既不能对火灾作出及时反应,也不能迅速撤离火场的老年人和儿童。通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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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套内空间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6.3 卧室、起居室(厅) 6.4 厨房 6.5 卫生间 6.6 过道、储藏空间 6.7 阳台、露台 6.8 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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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6.1.1 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6.1.2 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6.1.3 套型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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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6.2.1 老年人公寓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或电炊操作台等基本功能空间。6.2.2 由兼起居的卧室、电炊操作台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公寓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条文说明6.2.1 根据老年人公寓的功能配置,部分老年人公寓可在配套服务用房中设置公共餐厅或公用厨房,当老年人炊事操作困难时,多依赖公共餐厅供餐。因此,此类统一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老年人公寓没有要求套型内必须设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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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卧室、起居室(厅)
6.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8㎡;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6.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条文说明6.3.1 老年人住宅和公寓卧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必要的活动空间和介护空间所确定的。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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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厨房
6.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6.4.2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6.4.3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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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卫生间
6.5.1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应邻近布置。6.5.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三件卫生洁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并应满足轮椅使用。6.5.3 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6.5.4 浴盆和坐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并设置坐姿淋浴的装置。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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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过道、储藏空间
6.6.1 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m。6.6.2 过道的必要位置宜设置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度宜为0.85m。6.6.3 套内应设置壁柜或储藏空间。6.6.4 入户过渡空间内应设更衣、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并应留有设置座凳和助力扶手的空间。条文说明6.6.1 老年人下肢及视力功能下降,行动迟缓,为使老年人能够借助拐杖、轮椅或在他人介护下行走,应保证足够的过道净宽。6.6.2 要求在过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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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阳台、露台
6.7.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内应设阳台。6.7.2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6.7.3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6.7.4 阳台应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6.7.5 宜利用建筑露台为老年人创造活动场所,连接露台与走廊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条文说明6.7.1 阳台作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户外活动空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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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门窗
6.8.1 套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8.1的规定。表 6.8.1 门洞最小尺寸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6.8.2 户门应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把手。6.8.3 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6.8.4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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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物理环境
7.1 声环境 7.2 光环境 7.3 热环境 7.4 风环境 7.5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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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声环境
7.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环境噪声等级宜符合表 7.1.1 的规定 。表 7.1.1 环境噪声级7.1.2 居室的噪声级不应低于表7.1.2中规定的底限值,宜达到推荐值。表 7.1.2 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7.1.3 主要分户部位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1.3的规定。表 7.1.3 主要分户部位隔声性能7.1.4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75dB。7.1.5 楼栋内部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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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光环境
7.2.1 老年人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2.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并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7.2.3 老年人居住建筑平面宜规整,起居室(厅)或主卧室的窗,不宜设置在建筑凹口内。在受条件限制设在凹口内时,开窗应朝向开口方向,凹口的宽度与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1。7.2.4 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其照度应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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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热环境
7,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彩选择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7.3.2 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厅)宜有良好的朝向。除严寒地区外,卧室、起居室(厅)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条文说明7.3.1 老年人在家时间较多,同时社区户外活动也是老年人主要的社会活动内容。因此,减少热岛效应会大大提高室内外整体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建筑设计时,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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