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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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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2.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炼铁车间、炼钢车间、连铸车间、热轧及热加工车间、冷轧及冷加工车间等丁、戊类厂房内,使用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区域。 2 焦化厂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1个焦转站。 3 矿山的井下主运输通道。 8.2.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地上及地下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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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1 钢铁冶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8.3.1的规定。表8.3.1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设置场所设置要求宜选用的系统类型控制室、电气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和电力室等)、操作室、调度室宜设气体、S型气溶胶、细水雾等大、中型钢铁企业的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计算机室的主机房、硬软件开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等宜设气体、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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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工厂新水、净循环水,并应设置过滤装置。 8.4.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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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消防排水
8.5.1 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宜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8.5.2 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和电气地下室等电气防护空间,应对其墙面和地面做防水处理,并应设置排水坑。 8.5.3 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设油、水分隔措施。条文说明8.5.1 在以往的工厂设计中,曾出现因未考虑消防排水而造成损失或消防系统使用不便的情况,另外考虑到消防排水往往无污染,可进入生产、生活排水管网,因此宜统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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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0.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热媒为热水时,不宜超过130℃;热媒为蒸汽时,不宜超过110℃。输煤廊的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60℃。 9.0.2 采用燃气、燃油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要求。 9.0.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和闪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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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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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10.1.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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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变(配)电系统
10.2.1 电抗器的磁距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芯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室内应安装强迫散热系统。 10.2.2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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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3.1 主电缆隧(廊)道应满足人员进入检查、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两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支架间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1.0m;一边有支架的电缆隧(廊)道,支架端头与墙壁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0.9m。隧道高度不宜小于2.0m。 10.3.2 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 10.3.3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保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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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4.1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4.2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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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 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10.5.2 电气地下室和润滑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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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A.0.1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举例见表A.0.1 。表A.0.1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举例设 置 场 所适用的火灾探测器类型控制楼(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操作室、调度室、电气室、仪表室;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等;感烟型探测器变(配)电系统油浸电抗器室、有可燃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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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B.0.1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危险物质,以及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火灾。 B.0.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危险等级和环境条件后,确定系统型式、设计参数和性能要求。 B.0.3 当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时,宜在灭火介质中加人适量添加剂。 B.0.4 计算机房、控制室、通讯机房、操作室等场所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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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表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注:喷吹有烟煤的煤粉喷吹站、喷煤制粉间在同时满足以下4项要求时,为非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场所等级为22区;当不能同时达到以下4项要求时,电气设备应严格按11 区设计: 1 主厂房为敞开式或有良好的负压除尘系统的封闭式;室内空气煤粉浓度达不到爆炸浓度的下限。 2 制粉为负压系统,没有漏粉的可能性。 3 储装煤粉的容器有良好的气密性,没有漏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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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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