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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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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6.3 焦化
6.3.1 焦化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距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应小于40.0m。 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得小于50.0m。 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0。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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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室内贮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时,应设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设机械通风除尘装置,该装置应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 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应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4 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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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烧结和球团
6.5.1 烧结冷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 2 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煤气紧急事故快速切断阀。 3 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50℃。 6.5.2 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防腐和降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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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炼铁
6.6.1 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内。 6.6.2 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6.6.3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必须单设运输专线。禁止热罐车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 6.6.4 高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渣口及水套必须密封严密和固定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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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炼钢
6.7.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隔热防护。 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3 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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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铁合金
6.8.1 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1条的规定。 6.8.2 铁合金高炉冶炼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相关规定。 6.8.3 铁合金转炉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 6.8.4 原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存应防爆、防雨和防潮。 2 铝、镁、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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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热轧及热加工
6.9.1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坯烘烤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设施。 6.9.2 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 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9.4 高速轧制设备和飞剪机处应设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采用金属防护层。 6.9.5 轧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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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冷轧及冷加工
6.10.1 热处理炉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0.2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配制室以及涂层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和除尘装置。 6.10.3 退火炉地坑应设煤气浓度监测装置。 6.10.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0.5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6.10.6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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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 6.11.2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9.7条的规定。 6.11.3 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 6.11.4 淬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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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开闭装置。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6.12.3 丙类液压、润滑油品站(库)可设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 6.12.4 桶装丙类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为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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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其站房下方禁止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2 氧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等,均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 6.13.3 当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采用水封隔离煤气时,其水封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4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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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其他辅助设施
6.14.1 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应避免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 6.14.2 液氯(氨)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有观察窗及直通室外的外开门。 2 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 3 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4 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6.14.3 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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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制楼(室)、主电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电力室等)、主操作室、调度室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硬软件开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 单台设备油量1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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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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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钢铁冶金企业消防用水应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8.1.2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钢铁冶金企业的设计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hm2时,应按同一时间不少于2次火灾设计。小于100hm2时,可按同一时间1次火灾设计。 8.1.4 厂区内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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