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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GB 50017-200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钢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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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其中,由冷弯成型钢材制作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1.0.3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制订的。按本规范设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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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条文说明本章所用的术语和符号是参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 132和《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的规定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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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强度 strength构件截面材料或连接抵抗破坏的能力。强度计算是防止结构构件或连接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的计算。2.1.2 承载能力 load-carrying capacity结构或构件不会因强度、稳定或疲劳等因素破坏所能承受的最大内力;或塑性分析形成破坏机构时的最大内力;或达到不适应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内力。2.1.3 脆断 brittle fracture一般指钢结构在拉应力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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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设计值 F——集中荷载; H——水平力; M——弯矩; N——轴心力; P——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 Q——重力荷载; R——支座反力; V——剪力。 2.2.2 计算指标 E&m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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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设计规定
3.1 设计原则 3.2 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 3.3 材料选用 3.4 设计指标 3.5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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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计原则
3.1.1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3.1.2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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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
3.2.1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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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材料选用
3.3.1 为保证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和防止在一定条件下出现脆性破坏,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钢材厚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适的钢材牌号和材性。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2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尚应符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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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设计指标
3.4.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3至表3.4.1-5采用。表3.4.1-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²)注:表中厚度系指计算点的钢材厚度,对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系指截面中较厚板件的厚度。表3.4.1-2 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N/mm²)表3.4.1-3 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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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规定
3.5.1 为了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和观感,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挠度或侧移)规定相应的限值。一般情况下,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见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当有实践经验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观感的原则对附录A的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3.5.2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3.5.3 为改善外观和使用条件,可将横向受力构件预先起拱,起拱大小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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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弯构件的计算
4.1 强度 4.2 整体稳定 4.3 局部稳定 4.4 组合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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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强度
4.1.1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考虑腹板屈曲后强度者参见本规范第4.4.1条),其抗弯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式中 Mx、My——同一截面处绕x轴和y轴的弯矩(对工字形截面:x轴为强轴,y轴为弱轴); Wnx、Wny——对 x 轴和 y 轴的净截面模量; γx、γy——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对工字形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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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整体稳定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算梁的整体稳定性:1 有铺板(各种钢筋混凝土板和钢板)密铺在梁的受压翼缘上并与其牢固相连、能阻止梁受压翼缘的侧向位移时。2 H型钢或等截面工字形简支梁受压翼缘的自由长度l1,与其宽度b1之比不超过表4.2.1所规定的数值时。表4.2.1 H型钢或等截面工字形简支梁不需计算整体稳定性的最大l1/b1值注:其他钢号的梁不需计算整体稳定性的最大l1/b1值,应取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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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局部稳定
4.3.1 承受静力荷载和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组合梁宜考虑腹板屈曲后强度,按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计算其抗弯和抗剪承载力;而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吊车梁及类似构件或其他不考虑屈曲后强度的组合梁,则应按本规范第4.3.2 条的规定配置加劲肋。当时,尚应按本规范第4.3.3条至第4.3.5条的规定计算腹板的稳定性。 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计算腹板的稳定性时,吊车轮压设计值可乘以折减系数0.9。4.3.2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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