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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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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6.0.1 医用气体的终端组件、低压软管组件和供应装置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1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YY 0801.1、《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2部分:用于麻醉气体净化系统的终端》YY 0801.2、《医用气体低压软管组件》YY/T 0799,以及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与医用气体接触或可能接触的部分应经脱脂处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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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7.2 医用气体计量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7.4 医用气体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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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7.1.1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设置在医用气源设备上的就地报警外,每一个监测采样点均应有独立的报警显示,并应持续直至故障解除; 2 声响报警应无条件启动,1m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55dBA,并应有暂时静音功能; 3 视觉报警应能在距离4m、视角小于30°和100lx的照度下清楚辨别; 4 报警器应具有报警指示灯故障测试功能及断电恢复自启动功能。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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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医用气体计量
7.2.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在必要时设置医用气体系统计量仪表。7.2.2 医用气体计量仪表应根据医用气体的种类、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压力降等条件进行选择。7.2.3 医用气体计量仪表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结构上,且便于巡视、检修的场所,严禁安装在易燃易爆、易腐蚀的位置,或有放射性危险、潮湿和环境温度高于45℃以及可能泄漏并滞留医用气体的隐蔽部位。7.2.4 医用氧气源计量仪表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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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7.3.1 医用气体系统宜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系统。7.3.2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的内容,应包括并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的规定。7.3.3 监测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关键部件或设备应有冗余。7.3.4 监测系统软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及数据冗余功能。7.3.5 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与现场测量仪表以相同的精度同步记录各子系统连续运行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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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医用气体传感器
7.4.1 医用气体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应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7.4.2 医用气体露点传感器精度漂移应小于1℃/年。一氧化碳传感器在浓度为10×10-6时,误差不应超过2×10-6。7.4.3 压力或压差传感器的工作范围应大于监测采样点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或压差的1.5倍,量程宜为该点正常值变化范围的1.2倍~1.3倍。流量传感器的工作范围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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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8.1 一般规定8.2 医用空气供应8.3 医用氧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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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医用氧舱舱内气体供应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GB/T 19284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 12130的有关规定。8.1.2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系统的管道及其附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8.1.1 本规范是为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GB/T 19284和《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 12130的医用氧舱供应气体进行规定,不包括飞行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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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医用空气供应
8.2.1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品质应符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医疗空气的规定。8.2.2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与管道系统,均应独立于医疗卫生机构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8.2.3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7条的规定,但可不设备用压缩机与备用后处理系统。8.2.4 多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空压机配置不应少于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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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医用氧气供应
8.3.1 供应医用氧舱的氧气应符合医用氧气的品质要求。8.3.2 医用氧舱与其他医疗用氧共用氧气源时,氧气源应能同时保证医疗用氧的供应参数。8.3.3 除液氧供应方式外,医用氧气加压舱的医用氧气源应为独立气源,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氧气源宜为独立气源。8.3.4 医用氧舱氧气源减压装置、供应管道,均应独立于医疗卫生机构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医用氧气加压舱与其他医疗用氧共用液氧气源时,应设置专用的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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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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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医用气体系统的设计,包括末端设施的设置方案,应根据当地气源供应状况、医疗建筑的建设与规划以及医疗需求,经充分调研、论证后确定。9.1.2 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的有关规定。医用真空管道设计压力应为0.1MPa。9.1.3 医用气体管道的压力分级应符合表9.1.3的规定。9.1.4 医用气体系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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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气体流量计算与规定
9.2.1 医用气体系统气源的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Q——气源计算流量(L/min); Qa——终端处额定流量(L/min),按本规范附录B取值; Qb——终端处计算平均流量(L/min),按本规范附录B取值; n——床位或计算单元的数量; 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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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10.1 一般规定10.2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10.3 医用气源站安装及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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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与执业证书; 2 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压力管道与设备已按有关要求报建; 4 施工材料及现场水、电、土建设施配合准备齐全。10.1.2 医用气体器材设备安装前应开箱检查,产品合格证应与设备编号一致,配套附件文件应与装箱清单一致,设备应完整,应无机械损伤、碰伤,表面处理层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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