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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medical gases engineeringGB 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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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标,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0.3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医疗科目和流程选择所需的医用气体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统一完整。1.0.4 医用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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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医用气体 medical gas 由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用于病人治疗、诊断、预防,或驱动外科手术工具的单一或混合成分气体。在应用中也包括医用真空。2.0.2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 medical gas pipeline system 包含气源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设置有阀门和终端组件等末端设施的完整管道系统,用于供应医用气体。2.0.3 医用空气 medical pur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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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部分医用气体的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部分医用空气的品质要求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注:*《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 13277.1-2008。 2 用于外科工具驱动的医用氮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GB/T 8979中有关纯氮的品质要求。3.0.2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注:1 35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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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医用气体源与汇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4.2 氧气供应源4.3 医用氨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氨、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4.4 真空汇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4.6 建筑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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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Ⅰ 医疗空气供应源4.1.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2 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3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器械空气的规定。4.1.2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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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氧气供应源
Ⅰ 一般规定4.2.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选择、设置医用的氧气供应源,并应供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用于医疗用途的氧气。4.2.2 医用氧气供应源应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以及高、低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4.2.3 医用氧气气源应由主气源、备用气源和应急备用气源组成。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置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4.2.4 医用氧气主气源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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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4.3.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情况设置气体的供应源,并宜设置满足一周及以上,且至少不低于3d的用气或储备量。4.3.2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最大用气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4.3.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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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真空汇
Ⅰ 医用真空汇4.4.1 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 3 实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真空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置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4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4.4.2 医用真空机组宜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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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4.5.2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4.5.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2 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 3 机组应设置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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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筑及构筑物
4.6.1 医用气体气源站房的布置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设计中统一规划,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废水不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4.6.2 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医用真空汇泵房、牙科专用真空汇泵房、麻醉废气排放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m的维修通道; 2 每台压缩机、干燥机、真空泵、真空风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隔震措施,机房及外部噪声应符合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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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5.1 一般规定5.2 管材与附件5.3 颜色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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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敷设压缩医用气体管道的场所,其环境温度应始终高于管道内气体的露点温度5℃以上,因寒冷气候可能使医用气体析出凝结水的管道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医用真空管道坡度不得小于0.002。5.1.2 医用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及其混合气体管道的敷设处应通风良好,且管道不宜穿过医护人员的生活、办公区,必须穿越的部位,管道上不应设置法兰或阀门。5.1.3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气体管道宜从医用气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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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材与附件
5.2.1 除设计真空压力低于27kPa的真空管道外,医用气体的管材均应采用无缝铜管或无缝不锈钢管。5.2.2 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铜管材料与规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铜管》YS/T 650的有关规定。5.2.3 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不锈钢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性能不应低于0Crl8N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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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颜色和标识
Ⅰ 一般规定5.3.1 医用气体管道、终端组件、软管组件、压力指示仪表等附件,均应有耐久、清晰、易识别的标识。5.3.2 医用气体管道及附件标识的方法应为金属标记、模版印刷、盖印或黏着性标志。5.3.3 医用气体管道及附件的颜色和标识代号应符合表5.3.3的规定。注:表中规定为两种颜色时,系在标识范围内以中部为分隔左右分布。5.3.4 任何采用颜色标识的圈套、色带圈或夹箍,颜色均应覆盖到其全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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