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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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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石墨化品和糊类生产、焙烧制品生产的炭素厂。12.1.2 煅烧车间、配料筛分车间、焙烧车间、阳极组装车间,宜设置两台变压器两回线路供电,每台变压器应能满足全部负荷60%的用电需要。负荷集中的石墨化车间机械加工车间可设置一台变压器,其中重要负荷由低压联络线取得备用电源。原料库可设一回低压线路。12.1.3 厂区内车间变电所,应采用户内或箱式变电站。12.1.4 多碳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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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电煅烧炉
12.2.1 电煅烧炉宜采用三相交流有载调压的电力变流装置供电。变流装置直流输出的正极,应引至炉顶导电电极。12.2.2 短网的夹具应采用符合强度、耐热和绝缘要求的材料,不宜采用木质材料。12.2.3 有载调压变流装置的直流电压级差按3V~5V。12.2.4 变流装置出线端与短网母线之间,应采用软连接。12.2.5 短网母线宜采用铝母线,短网母线截面按电流密度0.6A/m㎡选择。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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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石墨化炉
12.3.1 石墨化炉应由有载分接开关调压的电力变流装置供电,有载分接开关油箱宜设自动滤油装置。12.3.2 石墨化炉变流装置调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最低电压与最高电压之比,应大于30%。 2 电压级差不宜大于5.5V。 3 宜设15V相控电压。12.3.3 石墨化炉变流装置高压侧的操作断路器,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并应采用电动操作机构。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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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氟化盐厂车间电力设计
13.0.1 制酸、制盐、压缩空气站和锅炉房等主要生产车间的变电所,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两台变压器,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一台变压器,并设低压联络线取得备用电源。当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另一台变压器或低压联络线应能满足车间主要负荷的用电。车间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制酸和制盐车间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溶液槽的楼板下,应避免酸、碱溶液的管道从变压器室上部或通风窗一侧通过。13.0.2 反应窑及其给料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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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稀有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14.0.1 本章适用于铍、锂、锆、铪、稀土、钽、铌等稀有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14.0.2 各种金属的主要生产车间,应设置车间变配电所。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避开腐蚀严重和多尘的场所,并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配电室的地面,应高出车间地面100mm~200mm。14.0.3 稀有金属冶炼厂宜设一座高压配电室,放射式向各主要车间馈电。车间宜采用单台变压器。并从相邻车间取得低压联络线,联络线的负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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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硬质合金厂车间电力设计
15.0.1 本章适用于硬质合金厂的还原、制粉、压制、烧结、深加工及辅助车间电力设计。15.0.2 硬质合金厂各主要车间应设车间变电所,大、中型硬质合金厂的车间变电所应设两台或以上变压器,变压器电源应取自不同母线段,低压侧设母联开关。当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另一台变压器应能负担车间主要负荷。当电源受限制时,小型硬质合金厂的车间变电所,也可仅设一台变压器,但应设低压联络线,当变压器停止运行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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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半导体材料厂车间电力设计
16.0.1 本章适用于半导体硅、锗和化合物材料生产厂的多晶、单晶及片加工生产车间电力设计。16.0.2 三氯氢硅合成炉和多晶硅氢还原炉的高压启动设备仅在启动时短时工作,可不参与负荷计算和无功功率补偿计算。16.0.3 三氯氢硅合成炉工频感应线圈的计算,宜采用实验曲线法,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G。16.0.4 三氯氢硅合成、精馏提纯、四氯化硅氢化、氢还原及尾气回收装置等控制系统的电力设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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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用设施电力设计
17.1 空气压缩机站 17.2 水泵站 17.3 发生炉煤气站 17.4 氢气站 17.5 氧气站 17.6 实验室和化验室 17.7 充电站 17.8 静电滤清器电源装置 17.9 大中型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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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空气压缩机站
17.1.1 大中型冶炼厂供给主要生产用气的空气压缩机站,宜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用电。供给非主要生产用气的空气压缩机站和小型冶炼厂的空气压缩机站,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17.1.2 高压电动机驱动的空气压缩机,台数较多时,宜在空气压缩机站设置高压配电室,台数较少时,可由附近高压配电室以放射式供电。电动机旁均不另设操作断路器。17.1.3 附设在空气压缩机站的变(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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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水泵站
17.2.1 不同用途的水泵站,应根据其负荷分级,采用单电源或双电源供电。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水泵站,必须设应急电源或柴油驱动的水泵备用机组。重要的水泵站,应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直接供给重要生产用水的水泵机组,无高位调节水池时,应设置自动启动或备用机组自动投入装置。17.2.2 串联的几个水泵站、水源泵站、深井泵站群,应按供水系统分组的要求及重要程度,采用一回或多回架空干线供电。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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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发生炉煤气站
17.3.1 煤气站各生产车间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当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1)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 2)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 2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属无爆炸危险环境。 3 煤气排送机间及煤气净化设备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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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氢气站
17.4.1 氢气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4.1 氢气站的电气设计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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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氧气站
17.5.1 本节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工程设计。17.5.2 大中型冶炼厂供给主要生产工艺的氧气站,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用电。供给非主要生产用气的小型氧气站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17.5.3 大型制氧主电动机启动时各级配电系统电压降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要求。17.5.4 冶炼厂氧气站宜设置高压配电室,高压配电室应采用单母线分段。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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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实验室和化验室
17.6.1 实验室与化验室宜采用干线式配电,并应沿干线配备足够数量和容量的接电点。配电干线的截面除满足设计用电负荷外,尚应考虑设备的变动,适当加大截面。17.6.2 实验室与化验室每一房间的动力电源,宜装设总进线开关。单相用电设备应适当分配,使三相负荷尽量平衡。但对于经常出现较大尖峰电流,影响某些对电压要求较高的设备精度时,宜由实验室、化验室总进线处引独立线路供电。17.6.3 实验室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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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充电站
17.7.1 本节适用于蓄电池车、蓄电池铲车牵引用铅酸蓄电池和启动用铅酸蓄电池充电站。17.7.2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设备。整流设备不应设置在充电间内。17.7.3 充电站(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17.7.4 充电站(间)门窗、墙壁、天棚、地面、金属管道及构架应作耐酸处理。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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