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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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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7.4 矿山消防给水
7.4.1 矿山工程应结合生活供水系统或生产供水系统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7.4.2 消防给水系统应能满足最不利点处火灾延续时间内全部消防用水量及水压的要求;当给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给水装置。 7.4.3 矿井的出入口邻近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4.4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中,对采用竹、木等燃烧体支护的矿井、斜坡道、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以及硐室等场所应设置消火栓。地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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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7.5.1 有色金属工程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和本规范表7.5.1的规定。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续表7.5.1续表7.5.1 注:1 主控制室等长期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自动式灭火系统,按规定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2 气体灭火系统仅用于室内场所; 3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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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7.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水源供水及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7.6.2 当厂区的生产用水水池符合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时,生产用水水池可兼做消防水池使用。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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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设计宜与生产、生活、雨水排水系统统一进行。 7.7.2 油浸变压器以及其他用油系统的消防排水应设置油水分隔设施。 条文说明7.7.1 在以往的化工类工厂排水系统设计中,曾因未设置消防排水而出现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次生灾害的发生。为此,对于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区位的消防污水,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且应使消防排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其他设有消防给水的场所,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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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采暖 8.3 通风 8.4 除尘 8.5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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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防火设计,应依据有色金属各类生产工艺和装置的特点,密切配合主体专业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定。 8.1.2 厂房(仓库)的防烟与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3 矿山井下工程的通风与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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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暖
8.2.1 氧气站、氢气站、天然气站、氨压缩机室、油库、蓄电池室、化学品库及煤粉制备(封闭式)车间等甲、乙类厂房(仓库),严禁采用电散热器或明火采暖。 8.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仓库)内应采用表面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 2 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 3 煤焦输送通廊,不应超过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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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通风
8.3.1 可能放散爆炸危险性介质的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通风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并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通风机的启停开关应按配置要求设置,并应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安全的位置; 3 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8.3.2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通风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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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除尘
8.4.1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可露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厂房(仓库)的距离必须大于2m且不宜小于10m,当距离小于10m时,毗邻的厂房(仓库)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当布置在厂房(仓库)贴邻建造的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仓库)分隔; 3 布置在厂房(仓库)屋面上时,应采用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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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介质的厂房应独立设置空调系统,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8.5.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爆炸危险环境区域。 8.5.3 用于计算中心、主控制室、电气等室的空调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并不应与其他无关的电缆布置在一起。 条文说明8.5.2 空调系统新风是为满足人的最小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的需求确定的,规定空调系统新风口应远离爆炸和其他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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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生产指挥中心(含调度、信息汇集)、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配线室); 2 企业计算(控制、数据)中心、主控制室; 3 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盘)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 4 高档、精细的仪表及监测、控制设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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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10.1 消防供配电 10.2 变(配)电系统 10.3 电缆及其敷设 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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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10.1.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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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变(配)电系统
10.2.1 电抗器的磁距范围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体,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心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应设强迫散热系统。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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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缆及其敷设
10.3.1 主电缆隧(廊)道内空间尺寸,应满足人员的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当电缆隧(廊)道两侧设有支架时,支架间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9m;当一侧设有支架时,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隧(廊)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m。 10.3.2 电缆隧(廊)道与其他沟道交叉时,其局部段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4m。 10.3.3 电缆夹层、电缆隧(廊)道应做好通风设计,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敷设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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