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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5 消防电气
5.1 消防电源及配电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24-12-4 17:23
5.1 消防电源及配电
5.1.1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总配电室含各楼低压进线处设置的配电室)。5.1.2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为其配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应为备用电源,而不属于应急电源。5.1.3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用电气竖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竖井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当非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阻燃等级提高
2024-12-4 17:23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当消防电话为多线制调度主机时,也可用消防电话替代电梯多方通话系统。5.2.2 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中规定的建筑及场所外,下列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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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 出口标志灯应根据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功能不同,分别选择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出口标志灯。5.3.2 人员密集场所增设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标识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方位信息以及当前楼层信息等。5.3.3 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防烟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5.3.4 剪刀楼梯间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用于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分别
2024-12-4 17:23
6 消防通风
6.1 防烟系统 6.2 排烟系统 6.3 其它
2024-12-4 17:22
6.1 防烟系统
6.1.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中下列部位的防烟设施,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 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楼梯间及前室; 2 当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时,附楼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6.1.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当其它使用功能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50m
2024-12-4 17:22
6.2 排烟系统
6.2.1 无疏散要求、且周边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挡烟垂壁,且其高度不应小于首层(底层)净空高度的20%。6.2.2 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受条件限制时,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下沿,但不应低于净空高度的1/2。6.2.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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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其它
6.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规定的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时,“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以外的建筑。6.3.2 当加压送风系统或消防补风系统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排风口位于建筑不同立面时,其间距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当建筑两个立面不相邻时,进、排风口之间
2024-12-4 17:22
本导则引用主要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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