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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前言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切实做好云南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云南省建设工程
2024-12-4 17:2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升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省建设工程
2024-12-4 17:23
1 总则
1.0.1 在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建筑工程的发展现状和需求,在云南省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1.0.3 云南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24-12-4 17:23
2 术语
2.0.1 人员密集场所 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含,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0.2 重要公共建筑物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0.3 机动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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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防火
3.1 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 3.2 安全疏散 3.3 灭火救援设施 3.4 建筑构造 3.5 结构构件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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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
3.1.1 住宅建筑首层当满足以下规定时,可设置分隔为独立单元供住户自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1. 首层住宅区域与停车区域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2. 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及与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3. 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不应大于120m²,机动车停放数量不应大于3辆,且直通室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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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疏散
3.2.1 商店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按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取值,用于经营的露台及屋面等,应按其营业面积取值。 确定人员密度取值时,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时,宜取上限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时,可取下限值。3.2.2 饮食建筑的疏散人数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1. 饮食建筑用餐人数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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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灭火救援设施
3.3.1 消防车道宜靠近建筑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到达建筑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40m。3.3.2 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确因场地坡度较大,消防车道坡度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应超过12%。当消防车道坡度分别不大于8.0%、9.0%、10%、11%、12.0%时,对应的最大坡长不应超过400m、300m、200m、150m和100m,且最小坡长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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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构造
3.4.1 封闭阳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外墙开口之间防火分隔的规定。3.4.2 房间隔墙或门上安装有外部人员能观察房间内部的窗,且该窗能被击破,则该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可不按无窗房间的要求提高一级。3.4.3 教学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门窗时,门窗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隔墙面积的50%;当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受此限制。3.4.4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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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结构构件防火
3.5.1 防火墙不应直接设置在地面或楼板上,下部应设置基础或结构梁承受防火墙的荷载。上部设有防火墙的承重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其上防火墙的耐火极限。3.5.2 隔震建筑中,隔震支座及其连接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与其连接的竖向构件的耐火极限。隔震层防火墙及防火门窗的设置不得阻碍隔震层的变形,当设有变形缝时,构造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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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1 消防给水 4.2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4 其它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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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防给水
4.1.1 由专用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道,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4.1.2 附建式地下室,当具有除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4.1.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高层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按3.0h计算;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标准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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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4.2.1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同一防火单元内的室内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宜小于5m。不在同一防火单元的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受此条限制。4.2.2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分层水平环网布置时,除规范明确可以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外,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4.2.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0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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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可参照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设置部位。4.3.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3.3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跃层住宅建筑,若户内为一个防火单元,则其户内喷淋系统可从同一个水流指示器接出喷淋支管。4.3.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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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它灭火系统
4.4.1 住宅建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超高层住宅按严重危险级配置。4.4.2 医院内的MRI室、CT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可不设置气体灭火装置。4.4.3 除重要的多层公共建筑外,设置在其它多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4.4.4 机动车库应按A、B类火灾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机动车库、停车场应按A、B、E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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