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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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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6.6 泵房布置
6.6.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 。6.6.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6.6.3 泵房地面层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净高不应小于 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应保持有 0.5m 以上的净距;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本条第 2 款规定外,还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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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7.2 水力计算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7.5 调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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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1 尽量缩短管线的长度,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地质断层、滑坡等)处,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7.1.2 从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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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水力计算
7.2.1 管 ( 渠 ) 道总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hz=hy+hj (7.2.1)式中 hz——管 ( 渠 ) 道总水头损失 (m) ;hy——管 ( 渠 ) 道沿程水头损失 (m) ;hj——管 ( 渠 ) 道局部水头损失 (m) 。条文说明7.2.1 关于管道水头损失计算的规定。管道总的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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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3.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7.3.2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的规定确定。7.3.3 城镇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和其他工程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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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4.1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7.4.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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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调蓄构筑物
7.5.1 净水厂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并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 10%~20%确定。7.5.2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净水厂较远,且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考虑在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水塔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7.5.3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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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2 不受洪水威胁;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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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9.2 预 处 理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9.4 混凝、沉淀和澄清9.5 过滤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9.7 除氟9.8 消毒9.9 臭氧净水9.10 活性炭吸附9.11 水质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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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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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预处理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臭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9.2.2 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在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9.2.3 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径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9.2.4 预沉池的设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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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聚丙烯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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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I 一般规定9.4.1 选择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考虑原水水温变化、制水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9.4.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9.4.3 设计沉淀池和澄清池时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9.4.4 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室(斗)的容积,应根据进出水的悬浮物含量、处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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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过滤
I 一般规定9.5.1 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可采用石英砂、无烟煤和重质矿石等。9.5.2 滤池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进出水水质和净水构筑物高程布置等因素,结合厂址地形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9.5.3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无阀滤池和虹吸滤池外不得少于 4 格。9.5.4 滤池的单格面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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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I 工艺流程选择9.6.1 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中铁、锰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时,应考虑除铁、除锰。生产用水水源的铁、锰含量超过工业用水的规定要求时,也应考虑除铁、除锰。9.6.2 地下水除铁、除锰工艺流程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水质要求、除铁、除锰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9.6.3 地下水除铁宜采用接触氧化法。工艺流程为:原水曝气&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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