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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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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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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暖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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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9.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9.3.4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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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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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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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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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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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木结构建筑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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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市交通隧道
国内外发生的隧道火灾均表明,隧道特殊的火灾环境对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而且火灾在短时间内就能对隧道设施造成很大的破坏。由于隧道设置逃生出口困难,救援条件恶劣,要求对隧道采取与地面建筑不同的防火措施。 由于国家对地下铁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已有标准,而管线隧道、电缆隧道的情况与城市交通隧道有一定差异,本章主要根据国内外隧道情况和相关标准,确定了城市交通隧道的通用防火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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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 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12.1.3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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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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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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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 12.4.2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2 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应每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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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供电及其他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定。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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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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