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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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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8.4 机械排烟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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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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