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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前言--公消【2015】98号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已经实行,但是其中只规定了哪些部位需要做防烟与排烟。具体怎么实施,并没有规定,导致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做。针对此情况,公安部发了《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通知附后),通知规定。 鉴于新制定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
2024-12-5 10:11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相应条文如下: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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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多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9.1 一般规定 9.2 自然排烟 9.3 机械防烟 9.4 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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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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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自然排烟
9.2 自然排烟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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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机械防烟
9.3 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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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机械排烟
9.4 机械排烟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²,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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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2 采暖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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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1.4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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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采暖
10.2 采暖 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30℃。 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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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0.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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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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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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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自然排烟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²。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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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机械防烟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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