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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lood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GB 5077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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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蓄滞洪区设计,指导蓄滞洪区建设,保障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1.0.3 蓄滞洪区的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1.0.4 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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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蓄滞洪区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2.0.2 安全建设 refuge construction for detention basin 为保障蓄滞洪区内防洪安全而采取的就地避洪、人口外迁、临时转移等避洪措施的总称,包括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转移设施的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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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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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3.1.1 蓄滞洪区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地形地貌和蓄滞洪水的淹没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并应划分风险等级;蓄滞洪面积较大、地形复杂时,应进行风险分区,并应绘制风险图。3.1.2 蓄滞洪区的风险度可根据启用标准、淹没水深和淹没历时,按下式分析计算: 式中:R——风险度; H——蓄滞洪区内不同风险分区蓄滞洪淹没平均水深(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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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3.2.1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各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3.2.2 安全区围堤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防洪标准分析确定,且不应低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3.2.3 蓄滞洪区的分洪、退洪控制工程,以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与建筑物规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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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3.3.1 安全区的面积宜按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100㎡~150㎡的标准分析确定。有特殊要求或出于安全区堤线合理利用有利地形,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需突破150㎡的标准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且安全区相应减少蓄滞洪容积不宜超过5%。3.3.2 安全台台顶面积宜按其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50㎡~100㎡的标准分析确定。仅用于居民临时避洪的安全台,台顶面积可按5㎡/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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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资料
4.1 一般规定4.2 气象水文4.3 地形地质4.4 蓄滞洪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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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根据设计要求对蓄滞洪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4.1.2 对收集的各类资料应进行分析整理和可信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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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气象水文
4.2.1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收集蓄滞洪区和邻近地区的降水、风向、风速、气温、蒸发和冰情等气象资料。4.2.2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收集蓄滞洪区所在流域江河水系和湖泊、洼地的分布,水文测站的布设和观测情况,以及流域洪水特性。4.2.3 蓄滞洪区设计中,应收集蓄滞洪区所在河段和主要水文控制站的洪水、水位、流量、流速、泥沙等水文资料。条文说明4.2.1 蓄滞洪区防洪安全建设是一项综合措施,蓄滞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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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形地质
4.3.1 蓄滞洪区设计所需的地形资料,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工程项目的需要,按表4.3.1确定。表4.3.1 蓄滞洪区设计地形资料4.3.2 蓄滞洪区堤防、分洪闸、退洪闸、排涝泵站等建筑物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台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和《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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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蓄滞洪区基本情况
4.4.1 蓄滞洪区设计应收集下列社会经济基础资料: 1 蓄滞洪区内的行政区划、土地面积、人口及其分布情况、耕地、国内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农业产值、固定资产总值及财产分布情况、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等。 2 蓄滞洪区现有的水利工程、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主要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及其分布等资料。 3 蓄滞洪区建设的历史,历年运用情况及历史洪灾损失情况等,以及现有防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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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
5.1 一般规定5.2 防洪工程5.3 排涝工程5.4 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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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蓄滞洪区设计,应根据所在流域防洪总体规划以及蓄滞洪区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对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蓄滞洪安全建设设施合理布局。5.1.2 蓄滞洪区的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工程设施和安全设施。5.1.3 蓄滞洪区内重要的基础设施,应根据其相应的防洪标准确定其防洪自保措施,并应保障蓄滞洪水时可安全正常运行。5.1.4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应与所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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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洪工程
5.2.1 蓄滞洪区堤防、分区隔堤、分洪控制工程、退洪控制工程的布置,应根据蓄滞洪区防洪和蓄滞洪运用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比选,合理确定。5.2.2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应利用现有堤防;确需调整堤线时,应充分论证。5.2.3 面积较大的蓄滞洪区,可根据分区运用需要修建隔堤。隔堤的堤线应根据蓄滞洪区地形地质条件等,结合行政区划综合分析,合理布设;隔堤级别不宜高于所在蓄滞洪区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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