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Standard on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fire fighterGBZ 221-20092009-10-26发布 2010-04-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首次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组织 fire department
实施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社会救助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各级公安消防队、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统称。
3.2
消防员 fire fighter
隶属于消防组织,履行消防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的人员。
3.3
消防职业活动 fire occupational operations
消防组织为履行职责和任务组织
消防员的劳动强度较大,一般为重度和极重度体力劳动,对体能的要求较高,在体格检查和心理测验结束后应进行体能测试。
4.3.1 测试指标及标准
a) 肺活量:不低于4000ml;
b) 台阶试验指数:不小于75;
c) 体脂百分比:11.0~13.5;
d) 1分钟仰卧起坐:不少于40次;
e) 引体向上:不少于10次;
f) 俯卧撑:不少于36次;
g) 100m 跑:不超过14s;
h) 3000
6.1.1 国家、省、市等各级消防组织应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消防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统一负责职业健康的管理工作,并作出承诺。
6.1.2 消防组织应指定下属职能部门或人员具体承担职业健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a) 制定和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检查和监督其实施效果,并将结果上报消防组织主管领导;
b) 制定和实施促使消防组织达到本标准各项要求的职业健康年度工作计划,并